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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2016

来源:互联网2016-05-25 17:30:03

5月24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扬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此次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政出台的背景

去年以来,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措施的影响下,大量购房需求得到释放,我市房地产市场一直比较活跃,交易量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断攀高,资金流动性十分紧张。今年1-4月,已使用31.8亿元,其中贷款发放19.5亿元,同比增长52.9%,提取使用12.3亿元,同比增长25.9%,累计归集18.5亿元,资金净流出13.3亿元。目前已审批完毕等待放款的贷款数额近8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比(不含仪化、油田)高达112.2%,其中扬州市区和仪征市已分别达120.4%和119.4%,已远远超过住建部85%的警戒线。经市政府批准的“公转商”16亿元贴息贷款已于3月底全部发放完毕,据分析预测,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态势仍将持续和加剧,短期内无法得到缓解。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中心正积极推进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但需要两个多月的时间,融资规模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拟从6月1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涉及调整部分的政策解读

(一)适当收紧提取范围

《通知》明确,所有涉及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还房贷,支付房租和物业费等),提取范围只限职工本人及配偶。

此前,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和其他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自住住房时,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提取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一年提取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公积金一次,采用柜面转账方式,帮助贷款职工还贷。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并未对职工在发生住房消费行为时,对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作出硬性规定。

(二)适当下调还款能力系数

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目前的0.4下调为0.3。

根据银行业和住房公积金行业的通行做法,为防范资金风险,在贷款审批时,要根据借款人的还贷能力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资金流动性正常的情况下,通常的还贷能力系数为0.4。200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也曾将还贷能力系数下调为0.35。适当下调还款能力系数,可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逐步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的矛盾。下调还款能力系数后,可能会影响到少部分职工的贷款额度。由于每个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年龄、月收入水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不尽相同,受新政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三)适当限制贷款对象和贷款次数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限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符合二次以上(含)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减半审批发放。

根据目前国家和我市的政策规定,不得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贷款额度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样,即夫妻双方最高可贷50万,个人最高可贷30万。但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过于紧张,从6月1日后,符合二次以上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减半发放。

(四)其他

对5月31日前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仍按照现行政策办理。调整后的政策,将从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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