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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来源: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11-10 10:09:16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城政发〔2017〕1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33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城关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简便以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2日修正版)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9.《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2.《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

1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5号)

四、区域概况

兰州市城关区位于兰州市区东部,是兰州市的中心区,是甘肃省省会兰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交通、商贸中心。全区常住人口128万(2010年),东西长20.02千米,南北宽22.6千米,总面积220平方公里,辖24个街道。区内拥有以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为主体的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100多家,区内拥有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兰州文理学院等各级各类学校130多所,区内拥有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20多家医疗卫生机构,区内有五泉山、白塔山、徐家山、水车园、兰山山地生态公园、五一山生态旅游区、百里黄河风情线等著名景点,全区共有文物点95处,兰州火车站是西北铁路交通网的中心和欧亚大陆桥的联结点。

以上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区、商贸中心等均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张掖路街道、雁南街道、临夏路街道、雁北街道、五泉街道、白银路街道、皋兰路街道、广武门街道、靖远路街道、草场街街道、火车站街道、拱星墩街道、东岗街道、团结新村街道、东岗西路街道、铁路东村街道、铁路西村街道、渭源路街道、盐场路街道、嘉峪关路街道、焦家湾街道所辖区域。

 

五、区域畜禽养殖情况

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有个别农民散养的小尾寒羊,伏龙坪街道农户散养的牛、猪、羊、鸡。区内没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青白石街道辖区养殖小尾寒羊共计332只,其中上坪村1只、白道坪村63只、石沟村34只、碱水沟村29只、青石湾村13只、杨家湾村51只、大浪沟村1只、马家沟村12只、青山村128只。

伏龙坪街道辖区养殖牛共154头,其中民族村63只,二营村72只,红沟村5只,后街社区14只;养殖羊共501只,其中民族村92只,二营村41只,三营村189只,红沟村57只,卓家沟村118只,后街社区4只;养殖猪共299只,三营村299只;养殖鸡共676只,其中红沟村560只,卓家沟村64只,后街社区32只,前街社区10只,杨家沟社区10只。

其它22个街道没有畜禽养殖产业和养殖户,也没有散养户。

六、区域类型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兰州市城关区畜禽养殖五类禁养区域基本情况。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兰州市城关区全部饮用水来自黄河上游兰州市自来水厂,没有水源地保护区域。

2.自然保护区。兰州市城关区内没有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五泉山公园位于五泉山、白塔山、徐家山、水车园、兰山山地生态公园、五一山生态旅游区、百里黄河风情线等著名景点区域范围内应当依法禁止畜禽养殖。

4.城市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兰州市城关区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域范围应当依法禁止畜禽养殖。

5.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划定的区域。除以上四类区域外,无其它特殊应该划分的区域。

七、划分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2.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八、养殖规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8月21日印发的《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对畜牧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确定为:

1、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2、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九、划分区域

兰州市城关区下辖24个街道,青白石街道和伏龙坪街道的部分辖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其它22个街道的辖区全部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张掖路街道、雁南街道、临夏路街道、雁北街道、五泉街道、白银路街道、皋兰路街道、广武门街道、靖远路街道、草场街街道、火车站街道、拱星墩街道、东岗街道、团结新村街道、东岗西路街道、铁路东村街道、铁路西村街道、渭源路街道、盐场路街道、嘉峪关路街道、焦家湾街道所辖区域畜禽养殖为禁养区。

2.青白石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农商银行青白石分行、青白石派出所、青白石中学、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青白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白石虚拟养老院、上坪村、白道坪村、大浪沟村、碱水沟村、青石湾村、杨家湾村、青山村、石沟新农村、马家沟新农村、碧桂园和银河国际集中住宅规划区、玉泉山庄等以上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柳忠高速公路过境段、连霍高速公路过境段、兰渝铁路过境段、北环路小达坪洞子口东至碧桂园、盐什公路高速桥下至大浪沟两侧外延500米为禁养区。

3.伏龙坪街道伏龙坪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农商银行伏龙坪分行、伏龙坪派出所、二营学校中学、伏龙坪小学、少年军校、伏龙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乐医院、头营村、二营村、三营村、红沟村、卓家沟村、民族村、头营新农村、兰山公园等以上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安定门铁路、南山路过境段两侧外延500米为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青白石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农商银行青白石分行、青白石派出所、青白石中学、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青白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白石虚拟养老院、上坪村、白道坪村、大浪沟村、碱水沟村、青石湾村、杨家湾村、青山村、石沟新农村、马家沟新农村、碧桂园和银河国际集中住宅规划区、玉泉山庄等以上区域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柳忠高速公路过境段、连霍高速公路过境段、兰渝铁路过境段、北环路小达坪洞子口东至碧桂园、盐什公路高速桥下至大浪沟两侧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2.伏龙坪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农商银行伏龙坪分行、伏龙坪派出所、二营中学、伏龙坪小学、少年军校、伏龙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乐医院、头营村、二营村、三营村、红沟村、卓家沟村、民族村、头营新农村、兰山公园等以上区域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安定门铁路、南山路过境段两侧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伏龙坪街道和青白石街道所辖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十、工作要求

(一)对禁养区内存在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由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关停转迁工作。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划定任务,配合区水务局对辖区内存在的养殖场实施搬迁或关闭工作。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应限期关停转迁。

(三)在适养区新建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时,要符合产业规划,并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在适养区新、扩、改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区环保部门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

(六)区发改、环保、畜牧、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青白石街道和伏龙坪街道,要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及时发现、举报和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

(八)各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九)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公众监督制度,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本划定方案通过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指南》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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