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源县政府2017-08-31 14:42:24
日前,四川雅安汉源县政府印发了《汉源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划分了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三大类,该通知的发布是为更好的促进汉源县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和畜禽养殖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汉源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汉府办发〔2017〕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汉源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汉源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总体规划,科学布置规模化养殖场地,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我县畜禽养殖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汉源县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界于禁养区和养殖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并防止污染物外排污染环境。
(三)养殖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汉源湖沿岸、永定桥库区沿岸、大渡河、流沙河两岸500米内区域;其他河流两侧50米内区域。
4.主要交通干线(G108线、S306线、京昆高速公路、成昆铁路汉源段)两侧200米以内区域。
5.县城中心城区、乡镇城镇建成区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工业园区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
2.汉源湖沿岸、永定桥库区沿岸、大渡河、流沙河两岸500米至1000米内区域;其他河流两侧50米至300米内区域。
3.县域主要交通干线(G108线、S306线、京昆高速公路、成昆铁路汉源段)两侧200米至500米以内区域(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除外)。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环境总量控制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三)养殖区。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禁养区、限养区外,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为养殖区。在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环境承载量要求,并合理布局,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标准化养殖。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关闭或搬迁。不搬迁或者不关闭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限养区内根据当地养殖容量,控制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数量;现有的家庭式养殖以上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养殖污染治理措施,污水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鼓励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自行搬迁、转产、关闭。通过转产、搬迁、改造等措施,不断减少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压缩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限养区减排的目标。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将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或搬迁。
(三)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动物防疫等审批手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户实际能使用(消纳粪污)的土地量来核定其养殖规模,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完成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中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依照养殖规模,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要求,限期完成治理。
(四)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行政村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鼓励支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
(五)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进行处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强向农村地区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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