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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规模化养殖三区布局规划》的通知(全文)

来源:郯城县人民政府2017-09-06 17:30:56

近年来,郯城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振兴我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养殖总量增加和规模化程度提高,使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排放超出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和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特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郯城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郯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对已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养殖控制养殖区(以下简称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三、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郯城经济开发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范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100米范围内区域。

(3)沂河、沭河、白马河、武河、新白马河、墨河、柳沟河、黄泥沟、郯新河、东干渠、围带河、幸福河、陈石排水沟、窑上干渠、李墨干渠、停三排水沟及其重要支流两岸河堤外200米的水域和陆域;陵江河、周庄河、南小河、浪清河、脏围河、大房沟、大沙河、黄墩河等重点乡镇独属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望海楼旅游区、白马河湿地公园、马头古镇旅游区、神州古栗园、马陵山景区、沭河滨河公园等旅游景区、景点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郯城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各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区域。

(2)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

205国道郯城段、310国道郯城段、京沪高速郯城段、胶新铁路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200米以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控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1)第一水厂、第二水厂、东城新区水厂、郯城经济开发区水厂等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范围半径500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100至200米范围内区域。

(3)沂河、沭河、白马河、武河、新白马河、墨河、柳沟河、黄泥沟、郯新河、东干渠、围带河、幸福河、陈石排水沟、窑上干渠、李墨干渠、停三排水沟及其重要支流两岸河堤外200至500米的水域和陆域;陵江河、周庄河、南小河、浪清河、脏围河、大房沟、大沙河、黄墩河等重点乡镇独属河流两侧200至5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郯城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各乡镇驻地、农村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至500米区域。

(2)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

205国道郯城段、310国道郯城段、京沪高速郯城段、胶新铁路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200至500米以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控养区域。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范围外,原则上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户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的要求

控制养殖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逐步缩小散养比例;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执行。

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所在乡镇(街道)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予以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4)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新建养殖场审批程序

凡是符合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前,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部门同意,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城乡发展规划证明、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投产后30日内到县畜牧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附则

1、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三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规划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推荐阅读: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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