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2016-04-05 12:02:48
海政发〔201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群众利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海曙区城中村改造(仅段塘、望春两街道)范围内已核定但未经使用的留用地指标,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落实方式和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选择以下方式落实已核定的留用地指标:
(一)指标回购。区政府以货币形式回购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二)不动产置换。区政府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等价置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三)委托出让。根据区域规划,规划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确定选址、出具规划条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三、指标回购
(一)回购主体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指标回购工作由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作为主体组织实施。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可委托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实施回购。
(二)回购标准留用地指标以38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回购,回购款项可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三)回购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以回购形式进行已核定指标变现的,须经村股东代表大会或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与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申请表》,经所在街道、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和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区政府批准后,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变现)协议》,并按协议支付有关款项。
四、不动产置换
(一)置换主体区政府可委托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统筹安排实施留用地指标置换工作。
(二)置换标准留用地指标按380万元/亩的回购标准计算市场价后,与不动产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值置换。
(三)置换程序
1.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利用存量不动产或集中建造实行留用地指标置换的,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
2.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以置换形式落实已核定指标的,须经村股东代表大会或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填写《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置换申请表》报送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区旧村改造办公室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申请表》的时点委托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撰写置换方案,经所在街道、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和海曙国土资源分局同意,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批准后,区旧村改造办公室应及时拨付不动产,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通过置换取得的不动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用于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全资企业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抵押或担保。如需转让的,须经村股东代表大会或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所在街道、区经信局审核,报区政府同意。
五、委托出让
1.村发展留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及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审定,并在规划文本中明确为村发展留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2.经村股东代表大会或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征地报批费用等有关成本应在村发展留用地出让前与区旧村改造办公室结算。
4.标准容积率(2.2)以内部分出让所得款项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额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通过委托挂牌方式落实已核定留用指标的项目,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海曙国土资源分局报区经信局备案。
本意见自2016年2月17日起施行。
宁波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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