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远县政府2018-02-06 15:26:54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府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4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威远县境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 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住建、国土、审计、财政、房管等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县人民政府成立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我县境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房管局、房屋征收范围所在镇相关人员组成,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具体认定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6月4日前已建成,未进行登记的房屋;
(二)1983年6月4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文书,并按照批准文书要求进行建设,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审批手续不完整未进行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层数、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四)单位依法集资建房,已缴纳集资房款,但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五)国有直管产、自管产已出售,但未进行登记的房屋。
(六)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拍卖,但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房屋,未进行登记的。
(八)其他未尽事项经认定小组现场调查核实出具认定结果,并由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对认定结果审核通过的。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登记建筑,当事居民自行拆除的,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拆除费用。
1.砖石混合结构建筑218元/平方米;
2.砖彩钢瓦结构建筑193元/平方米;
3.砖石棉瓦结构建筑168元/平方米;
4.彩钢棚及彩钢简易结构建筑80元/平方米;
5.其他简易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60元/平方米。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由认定小组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面积测绘。在查明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权属、坐落、方位、用途、建筑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基本情况,收集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后,予以汇总上报工作小组审核。
1983年6月4日前建造的房屋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表。1983年6月4日(含1983年6月4日)后建造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应递交相关资料、证据并经确认后,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表。1983年6月4日(含1983年6月4日)后建造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认定。认定小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认定意见,并由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认定结果。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认定结果15日内书面向认定小组申请复核。
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认定小组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认定书;认定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认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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