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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

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2018-02-01 11:06:23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第20次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11月23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成都高新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规定,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定

第二条  成都高新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三条  禁止养殖区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南部园区、西部园区,空港新城建设区域、机场建设区域和乡镇人口集中区)及交通干道两边沿线200米范围内;

(二)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包括丹景山在内的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所涉及的成都高新区区域);

(三)河道保护区(湖泊、水库、绛溪河及岸线1000米、其他河流500米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第四条  适度养殖区范围

在空港新城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度养殖区。

第三章  畜禽养殖的管理

第五条  禁止养殖区养殖管理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必需在2017年底前自行拆迁或关闭;逾期不拆迁或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及资金补助,由管辖乡(镇)负责收回。

第六条  适度养殖区养殖管理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已有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已有畜禽养殖场未达到“不排放污染物养殖场”(不排放污染物养殖场是指: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排放物,均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还田或达标排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标准的必须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已有畜禽养殖场饲养规模标准:

1.生猪养殖户:年出栏量不超过500头(不包括本数,下同);

2.肉牛养殖户:年出栏量不超过100头;

3.肉羊养殖户:年出栏量不超过300只;

4.肉鸡养殖户:年出栏量不超过3.5万羽;

5.肉鸭养殖户:年出栏量不超过3万羽;

6.肉鹅养殖户:年出栏量不超过1万羽;

7.奶牛养殖户:存栏量不超过100头;

8.蛋鸡养殖户:存栏量不超过2.5万羽;

9.能繁母兔养殖户:存栏量不超过400只。

第七条  畜禽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社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状况进行严格管控。

(二)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三)统筹城乡工作局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规划国土建设局、公安分局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常规宠物、观赏动物、信鸽等家庭养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统筹城乡工作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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