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01-11 16:40:55
兰州市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顺利完成全市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2019年,集中三年时间全面查清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结构、层数、面积等基本情况信息。进一步统一农村不动产调查规范、作业技术标准、工作流程要求、数据成果质量、档案建档管理等工作。最终实现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发证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省、市2017年至2019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今年是启动年,在借鉴国家、省试点及先进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将充分发挥市级技术优势,通过市级“技术试验区”的模式,统一工作流程及技术标准,制定出台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数据成果建库等工作《专业技术设计书》,从而形成指导各县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成熟方案。
市级在开展“技术试验区”工作的同时,各县区要按照省厅统一的部署要求,同步展开自查环节,主要核查权属调查资料、地籍数据库、成果精度等权籍资料,摸清底数、精确汇总,量化需要开展补充调查及农房调查的具体工作任务,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最大限度争取工作经费的落实。《实施方案》下发后市国土局将展开跟踪督导工作,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为发现并及时解决此项工作在推进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从而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整体进度。
(二)坚持流程规范,成果合法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等相关工作的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市级验收、第三方质检、县区级自查的质量检查体系。要对权属调查资料、权籍数据库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按照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数据精确无误、图件清晰,数据库功能齐全、系统运行正常、电子档案信息一致,调查、登记、发证程序合法的要求,积极依法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坚持尊重历史,保护权益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过程中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基本情况
经初步统计,目前兰州市(不含榆中县)已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约18万余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约6000余宗,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338万余平方米。
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范文件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在以上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需要补充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工作。通过农村日常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1.市级技术试验区工作
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市级在确定技术牵头单位后在技术试验区范围内先行展开已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完善、农村房屋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已完成的地籍调查成果,对发生变化或测量误差超限的地籍资料结合房屋测绘进行修测,对存在调查错误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进行修正,结合试验区实践情况和个性化要求,明确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技术要求和数据库机构,明确全市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取费参考价格,为编制兰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专业技术设计书》提供可靠实操依据。
2.县区农村不动产权属自查工作
各县区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信息,主要依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或其他房屋建设许可证明材料(对确无建设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村集体组织出具房屋合法建设证明),结合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状况,需将权属证明材料以拍照、复印等方式留存。
统一组织填写房屋调查表,应如实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农房一房多户的情况,应由所有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签字确认,逐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3.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
各县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技术试验区的技术成果经验,逐步将已完成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和测量数据,汇总到兰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实现全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一体化储存、管理与应用。为全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发证提供合格的数据库支撑。最终形成统一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平台。
四、技术要求
(一)兰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依据技术标准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等。应根据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资料,以宗地为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土地地籍调查成果进一步核实完善,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确保与城镇地籍调查相衔接,做到不重不漏。
(二)为确保登记发证成果的一致性,测绘作业单位需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及成图比例尺。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5月—2017年7月)
1.赴先进地区调研。赴国家、省先进单位实地调研学习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2.试验区域选定。前往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选定试验区域,并迅速开展工作。
3.确定技术牵头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技术牵头单位,负责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试验区工作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全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数据建库、坐标转换、质量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4.编制专业技术方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由技术牵头单位编制市级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建库试验区工作专业技术设计书,统一房地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口径和规程,明确全市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取费参考价格。
5.经费落实。市国土局负责协调市财政部门落实市级技术牵头、验收等工作经费,各县区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前期准备工作的相关经费。
6.宣传动员。国土部门、各乡镇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7.人员培训。对试验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二)试验区阶段(2017年8月—2017年11月)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调查前,对试验区实际情况进行踏勘、分析,并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
2.核查已有权籍成果。进一步核实完善已完成权籍调查成果,并对成果进行修测和修正。
3.农村房屋调查。包括农村房屋权属调查、房屋测量和面积量算、房屋调查表填写等。
4.数据库建设。根据调查成果,建立试验区域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5.总结经验。形成试验区工作实操技术经验,编制专业技术设计书。
(三)推进实施阶段(2017年12月—2019年6月)
1.农村房屋权属调查。由各县区国土局负责,以具体工作人员为主体,在村组干部、专业调查队伍的配合下,完成农村房屋权属资料收集、权属调查、房屋调查表填写和权属确认工作。
2.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核实完善已完成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并对成果进行补测或修正;开展农村房屋测绘和房屋面积量算;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3.公示权属调查结果。由各县区国土局负责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2月)
1.成果质检。由第三方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
2.成果验收。组织省、市专家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进行验收。
3.政策研究。根据调查成果,对照现行宅基地、农房审批确认相关规定,梳理统一发证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证书发放。对全市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统一的宅基地和农房不动产登记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国土、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规划、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市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推进和具体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通过市内相关媒介和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干群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密切沟通协作。市级国土部门负责技术牵头、试验区工作开展、技术方案制定、质量检查、成果验收等工作;各县区国土部门负责宅基地基础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成果自查、房屋调查建库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相关资料;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户籍资料,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户籍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发证涉及信访稳定方面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认定工作;县乡政府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村社领导负责提前联系协调村民,保证能够按时入户和核对指认。
(四)妥善解决疑难问题。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政策,针对实际存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模糊、权属资料缺失、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难、超规划建设等实际问题,要依法按政策分类处理。
(五)经费保障。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二〔2016〕27号),明确“新增费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的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向市、县财政部门汇报文件精神,积极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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