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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05-09 09:08:35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作用,推动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通知》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部门协作,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坚持资金统筹运作,保障资金供需基本平衡,保持政策平稳;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和管理,不断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缴存管理 ,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应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各地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权和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效率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要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方便缴存人办理。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提取。

(二)规范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强制性收费,减轻贷款人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城市,要拓展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筹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

(三)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抵押登记权证收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划转支付。

四、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机构管理。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的审议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研究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省级统筹管理机制。重视管理队伍人才建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强化风险防控。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稽核。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制定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当资金运行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启动预警,通过适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约束资产负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供求平衡。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设区城市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设经办网点,充实基层人员力量,方便群众办事。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设与管理,实现数据异地容灾备份。加快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时监督。

五、加强考核监管,强化部门协作

(一)加强考核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监管,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年度考核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全面审计。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地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共同督促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工商、民政、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增强缴存人知情权。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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