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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03-15 16:37:01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金函〔2017〕20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徽省2017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着力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监管方式,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部门协作,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坚持资金统筹运作,保障资金供需基本平衡,保持政策平稳有序。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和管理,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坚持严格问责,认真落实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加强缴存管理,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最低及平均工资均依据统计部门对外公开标准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三)强化缴存执法追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无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改进提取业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通过优化流程、简化手续,进一步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

1.在我市缴存的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凡在宿州市城区(包括各县城区)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每年提取额度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按宿州城区、各县城区两个额度标准执行。

2.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包括本市内调动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

3.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骗提、骗贷的个人、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列入诚信黑名单。

4.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予以追回。

(二)规范贷款业务。

1.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不得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等项目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蓄意使购房者无法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误导购房人不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列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

4.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授信贷款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支持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优化贷款流程。

1.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3.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有关事项的审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二)规范内部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统计、稽核,以及岗位责任、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控制机制,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实行重点检查稽核,业务岗位实行审办分离,涉及重大资金调度使用事项,均要通过集体研究、会议决定。

(三)强化风险防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突出业务稽核,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落实贷前审查、贷中监督、贷后管理制度;要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注重加强岗位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确保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要继续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和法人书面授权,对业务信息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管理人员身份认证等环节,实行授权管理。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要采用多介质备份和异地备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档案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制定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通过适时启动预警和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约束资产负债,有效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供求平衡。

(四)提升效能和服务水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要求,丰富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效能建设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通过充实一线人员,为群众服务提供便利,力争各项业务实现“最多跑一次”。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2018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与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并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绩效考核,加强部门协作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各县、区政府及各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强化追究问责。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行为的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全面审计。市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各用人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市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六、加强宣传引导,关注社会舆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中心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保障缴存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要充分利用拂晓报、宿州电视台、宿州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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