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农业厅2018-09-26 09:02:12
关于征求《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现将《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7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农业厅政法处邮箱(zjzcfgc@163.com)。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9月6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商品有机肥料质量和使用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产品生产准入和使用登记管理,深化肥料登记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现就加强和规范有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有机肥产品登记办事程序
坚持以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最大化为工作理念和目标,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进一步发挥有机肥生产企业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肥料监督管理职能,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有机肥登记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考核内容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地域监管优势,优化办事流程、精减办事环节,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完善企业考核和抽样送检要求
承担有机肥生产企业考核工作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建立《肥料生产企业考核专家库》,专家库名单于2018年 月 日前报省农业厅。各地在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专家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附件1)进行逐项评价,签署考核意见及结论。其中,企业自建化验室需具备检测有机肥水分、酸碱度、有机质、总养分(N、P2O5、K2O)等技术指标的能力,限量指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签订委托检测协议。考核基本通过的企业,由专家组抽取两个批次的样品,按相关规定封样并经企业确认后送省级以上有资质的肥料检测机构检验(抽样单、封样签、标签格式见附件2)。
三、实行有机肥生产原料分类管理
有机肥生产原料严格控制在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和以动植物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下脚料范围。根据我省资源情况和NY 525《有机肥料》主要限量指标和技术标准,有机肥生产原料按照“成分单一、无害、可控,处理简单,资源丰富,利用最大化和施用效果最佳化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为允许使用类,主要包括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饼粕、蚕沙、菌棒、糖(茶)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动物残体等。第二类为严格管控类,对NY 525《有机肥料》规定以外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污泥、工业等废弃物以及不含活性有机质的褐煤、粉煤灰、风化煤、活性碳和其他无机物料,原则上不允许作为有机肥源料;对采用来源复杂、组份不明的原料生产有机肥的,须省级农业部门组织安全性风险评估,视评估结果判定是否列入有机肥原料,并在登记申请时应在包装标识上注明原料名称。现场考核时,专家组应根据原料情况严格核查主料、辅料数量和类型,从源头上切实把好有机肥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有机肥产品证后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形成督查的长效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挥地域优势,加强对企业生产原料、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建立严格的质量追溯和全程监管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加大有机肥料登记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抽检结果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列入对企业信用的评价依据。
(二)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促进企业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不定期、不定点监督抽查,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录,对生产企业原料、工艺、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扶持一批质量优、信誉好、服务佳的生产企业。省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检查结果,将抽检产品质量连续不合格,或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有机肥料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限制或禁止参与有机肥料产品的相关政府采购项目。
(三)发挥农业部门技术优势,引导企业质量提升。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现有资金项目、仪器设备和工艺技术优势,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通过财政扶持引导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使用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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