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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黄岩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2017-08-17 09:20:5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培育、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划拨土地房屋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严格出让土地规划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已购国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财综[2000]4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台政函[2008]6号)、《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移。

二、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房屋建成后,权利人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凭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地产变更过户手续。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以下标准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0月7日前购买)、获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建(住)房(已经房改部门批准符合集资建房资格)、农村村民立改套应建的住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的套式住宅和城镇居民(单位)拆迁安置住宅5年内上市出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全额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满5年后出售的,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2007年10月7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其余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二)工业用地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转让,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三)上述以外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标定地价的6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住宅5年内上市出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全额补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满5年后出售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5年起算时间为拆迁安置住宅交付之日;如被征收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36个月内未交付安置住宅的,5年起算时间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房满36个月。

四、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在批准的改制方案中已明确补交比例的,按批准的改制方案中的比例补交。批准的改制方案中未明确的,工业用地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用地,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其他用地按标定地价的3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五、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新出让建设项目用地应按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建设,严格控制出让建设项目的容积率。除工业用地外,其余出让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约定建筑面积且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超出的建筑面积按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建筑面积大于1.5%约定建筑面积或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超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一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黄政发〔2008〕39号即行废止。

原区政府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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