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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肇东市2016年最新棚户区征收补偿和异地安置政策

肇东市2016年最新棚户区征收补偿和异地安置政策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2016-09-19 12:04:01

肇东市2016年最新棚户区征收补偿和异地安置政策。肇东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

《2016年1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肇政规〔2016〕4号)

内容概览:

因2016年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市政府决定对2016年1号地块(东至四道街;南至二中南校;西至温室大棚;北至建成街)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16年1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四道街;南至二中南校;西至温室大棚;北至建成街围合区域。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照每月500元支付。

(二)经营性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正在营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市征收办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以劳动部门的备案为准)给以一次性补偿。营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

《2016年1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肇政规〔2016〕5号)

内容概览:

因2016年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市政府决定对2016年2号地块(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16年2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围合区域。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照每月500元支付。

(二)经营性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正在营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市征收办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以劳动部门的备案为准)给以一次性补偿。

《肇东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购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肇政规〔2016〕6号)

内容概览:

一、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由政府统一购买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待售存量商品房;本办法所称“安置房购买”,指棚户区改造安置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购买工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指市政府授权指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作为政府购买安置房的实施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购买工作。

二、受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承担我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购买工作,负责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采购申请,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

三、购买安置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置房购买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安置房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二)责任部门应事先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区位、户型、面积、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体现棚户区改造工作民生特征。

(三)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四、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45--100平方米要求;

(三)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建成后项目取得“五证”;

(五)建成后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五、供房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法律纠纷,且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六、购买方式

各供房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明细单、测绘报告及五证原件报送到市住房保障办,建立存量商品房房源库。证件不齐全不作为回迁安置房源。并将安置房源汇集到房源超市平台,向被征收居民公开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安置房。

七、安置房价格

符合购买条件的供房单位,以近三年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下浮10%确定安置房报价上限,上报房源价格。由购买主体委托评估机构对购买商品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财政、建设、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价格评定组评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八、购买安置房程序

(一)安置房购买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根据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安置房购买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政府审核。

(二)供房单位提供房产部门出据的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的情况证明。上报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五证及近五年经营房产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的证明。

(三)市政府成立谈判小组,在具体项目谈判过程中,由谈判小组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竞争性谈判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流程对入选安置企业开展谈判工作。经市政府最后确定,明确安置房源价格。

(四)搭建服务平台,由市住房保障办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详细情况及测绘报告报送市住建局和服务平台展厅,并建立肇东市存量商品房房源库,作为购买安置房房源。通过购房服务平台展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组织被征收居民在已纳入安置房房源中选择购买房源。

(五)住房保障办将最终房源信息报房产处,由其采取预备案措施锁定房源。

(六)签订协议,以市政府确定的安置房购买价格为上限,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准,签订三方协议,即被征收人、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被征收人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将项目安置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八)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住房保障办及房屋征收部门要积极推进安置房购买工作,住房保障办根据被征收居民协议的签订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安置房购买资金,财政部门及时向购买安置房的供房单位予以拨付。

九、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享受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按本办法购买的棚改安置房享受建设棚改安置房税收政策。

棚户区居民选择购买安置房按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已购安置房价高于征收方案规定补偿额度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低于补偿额度部分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棚改回迁居民选择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依据回迁居民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棚户区改造动迁居民的同等条件,办理商品房房照。

《肇东市矫家店、华西村和马家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肇政规〔2016〕7号)

内容概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征收人,是指肇东市人民政府;本方案所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是指受市政府代为行使房屋征收职能的肇东市乐安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方案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附属物面积、家庭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房屋登记档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逐户查勘评估,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查勘记录应由被征收人、实地查勘估价师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等共同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入室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被征收人不同意在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将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六条 征收人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具有证载面积的房屋,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1、房屋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偿,并由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城市规划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提供虚假房屋证照、批件的;

(3)通过非法渠道办理证照、批件获取利益的;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 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制定范本。

第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被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方式进行安置。高层楼房调换办法;楼层差价办法;扩大面积交纳办法;配套费交纳办法。

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格就近上靠户型安置。

(二)用作经营使用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用作经营使用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的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具有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

(2)房屋产权证照、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址一致;

(3)实际经营且在一年以上。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档次(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238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也可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用作经营的住宅房屋与原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差价。

(三)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行标准

1、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每户600元标准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2)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补助按实际发生的具有相关票据证明的迁移费进行计算;

(3)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每户每月600元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自行临迁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户每月120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和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每月每户600元为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以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或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以每月每户600元计算,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自逾期之月起,每户每月120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2)被征收人的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当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评估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按月计算,每6个月给予损失补助。

未以企业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职工用工合同和连续的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后,由现场指挥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复查组确定。

第十条 残疾人等特困人群的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户型购房款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产权调换,保障户型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147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二)被征收人具有残疾证的,给予1万元照顾。

第十一条 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期限:在肇东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中公布,为期45天。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本产权证照给予8000元搬迁奖励。

(二)在征收范围内奖励期限之前积极主动搬家的村民,可优先进入新型材料厂选择技术工种,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无照房屋的优惠政策

(1)具有征收范围内肇东市东发乡青山村(增收村)常住户口;

(2)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具备正常房屋的使用功能;

(3)在奖励期内积极搬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具备以上条件的无照房屋,比照有照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70%-90%(对于历史遗留因未办理产权证照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内参照有照房屋给予拆一还一补偿)。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无照房屋在奖励期内积极搬迁的按照每平方米500-800元给予救助补贴

(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屋及上靠标准户型免收楼层差价款。

(五)在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按照回迁优惠价格298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

(七)居住在具备救助补贴标准无照房屋内的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可按商品房优惠价格限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

(八)被征收人无征收范围内户籍,但具有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照的,如支持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照本村村民相应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在宅基地范围内,未建有建筑物的空地,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五站镇乐安小区。

(二)产权调换房源安置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同时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

(三)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上靠安置户型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购房款。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部分,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按商品房价格交纳部分,比照商品房办理产权。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是(高层)建筑,住宅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80元。商品房优惠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80元。

(四)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五)产权调换的高层住宅的房屋系数,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除以1.45换算出使用面积,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建设高层住宅房屋。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选层定号

(一)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选层定号,以被征收人正式征收验收单的顺序号和缴纳购房款的顺序号之和除以二由小到大排序。

(二)不需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为“0”。

(三)被征收人正式搬迁验收单的顺序号和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之和相等的,搬迁验收单号靠前的列先。

(四)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只按被征收人正式搬迁验收单顺序号排序,进行公开自选房号。

(五)安置房屋选号时间、交款时间、地点、进户时间、和相关要求将于征收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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