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汶川2016-07-27 17:32:13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群众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汶川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被依法征收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实施时间
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县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委托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四、征收补偿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动参与棚户区综合改造的模拟征收、安置、补偿的工作模式。
(一)坚持依法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先签先搬先选”原则。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征收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式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依照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调换。
1.就近调换。按原征收房屋面积进行产权式调换。调换面积不足原征收房屋面积的,由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被征收人按调换房的建设成本价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10㎡以上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格,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
2.异址调换。被征收人调换到离原居住地或商铺地有一定距离,口岸、地段较以前差,按土地级别(按已拟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分等定级为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级调换至二级,调换面积为原征收面积的120%;
二级调换至三级,调换面积为原征收面积的120%;
一级调换至三级,调换面积为原征收面积的140%;
三级调换至二级、二级调换至一级、三级调换至一级按原建筑面积调换。
3.其他: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每户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
对原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且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5㎡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调换;45㎡(含45㎡)以内的差价款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不再补差;超出45㎡但不足60㎡(含60㎡)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60㎡以上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格,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
4.产权调换的保障住房给予简装修,装修标准为水电、电视线路、网络线路等配套设施入户;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压光,墙面及顶棚刮白,普通照明灯;厨房、卫生间地面贴地砖墙面贴瓷砖,卫生间安装蹲便器、洗面盆;安装入户防盗门、单元门。
六、营业性用房安置补偿方式
营业性用房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及正在营业证明等材料,按照营业性用房评估价格,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式调换。采取房屋产权式调换的营业性用房统一就近等面积调换,具体位置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先后来确定。
七、其他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上述标准计发三个月的安置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过渡期自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清空交房之日算起,至交付调换房后三个月止(含三个月),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支付,最后一次以政府交房时间止)。被征收人在统一安排过渡点过渡的,过渡期内免交物管费和房屋租金,交付调换房后三个月内(含三个月)退换过渡房。
(二)营业性用房的停业停产补助
1.一楼符合营业性用房条件的停业停产补助,根据所处地段计算,一级地段为110元/㎡·月,二级地段为90元/㎡·月,三级地段为70元/㎡·月。二楼以上(含二楼)符合营业性用房条件的按同一地段一楼的停业停产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报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
2.符合营业性用房条件的酒店(含招待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间,每月按上年营业收入的月加权平均值补偿停业停产费。
(三)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私有产权住房、商业用房及公房私住(单位核实,出具证明不属于单位装修),住户对房屋自行装修的,装修价值单独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装修补偿费用补偿给装修业主。
(四)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现行行业收费标准,对存在水、气、闭路电视线路安装等费用予以补偿。水:490元/户,闭路电视:300元/户,天然气:31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2000元/户。
选择房屋产权式调换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负责将上述设施安装到调换房,不另作补偿。
(五)搬家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按15元/㎡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性用房、其它非住宅的,搬迁费按20元/㎡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助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确定的,由征收人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助。
(六)交通补助
对临时统一安置在离县城主城区较远的阳光家园四期(七盘沟)安置点的,在过渡期间,按200元/月·户给予交通补助;对临时统一安置在阳光家园一期、二期、阳光家园三期、杨柳水岸、盛世天苑、州农后山等县城主城区内过渡的,不予考虑交通补助。
八、奖励措施
(一)征收人发出拆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由被征收人清空房屋后(含半产权房),建筑面积在50㎡下的,征收人按2000元/户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50㎡-90㎡的,征收人按4000元/户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91㎡-150㎡征收人的,按6000元/户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151㎡-200㎡的,征收人8000元/户予以奖励;建筑面积201㎡-300㎡的,征收人按10000元/户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301㎡-400㎡(含400㎡)的,征收人按12000元/户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401㎡以上的,征收人按15000元/户予以奖励。发出拆迁通知后超出15个工作日未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商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征收房屋评估价的40%予以奖励;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三)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纳入奖励范畴。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房屋,仅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二)征收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担保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执行。
(三)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使用性质和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若对该面积有疑问、争议的,可由被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重新测绘。
(四)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的合法性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房屋规划建设相关文件作为合法房屋来源凭证,认定房屋权属和用途,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进行征收。
(六)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人死亡以及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确等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并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及有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7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布“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名,经资格审查后在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示,公示1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并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超过总票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如参选的评估机构得票数均未超过二分之一,则采取征收现场摇号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九)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十)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方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企业所属非公益性事业房屋,因棚户区改造征收时,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企业所属公益性事业房屋,因棚户区改造征收时,就近等面积调换。
(十二)在县城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本着“同地段同价值”的原则,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执行。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十四)在依法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由汶川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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