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16-12-12 10:04:27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05号
五象新区第二试验小学用地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3〕3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五象新区第二试验小学。
二、征收土地位置
南宁五象新区滨堤路南侧、阳峰路东侧。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新村坡第6村民小组征地面积合计1.533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龙岗村新村坡第6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1.4329 | 49.5 | 124.5 |
设施农用地 | 0.0148 | 30 | 67.5 | |||
建设用地 | 0.0853 | 52.5 | 52.5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龙岗村新村坡第6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1.4329 | 75.8487 | 179.3741 | 10.7464 | 0.728 |
设施农用地 | 0.0148 | |||||
建设用地 | 0.0853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2月5日~12月16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19日~12月30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06号
工业储备4号地块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345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工业储备4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邕宁区蒲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良信村那逻坡第1、2、3、4村民小组征地面积合计7.8892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良信村那逻坡第1村民小组 | 三 | 1 | 一般农用地 | 1.4576 | 45 | 108 |
良信村那逻坡第2村民小组 | 三 | 1 | 一般农用地 | 0.5201 | 45 | 108 |
良信村那逻坡第3村民小组 | 三 | 1 | 一般农用地 | 1.4563 | 45 | 108 |
良信村那逻坡第4村民小组 | 三 | 1 | 一般农用地 | 4.444 | 45 | 108 |
设施农用地 | 0.0101 | 27 | 57 | |||
建设用地 | 0.0011 | 45 | 45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良信村那逻坡第1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1.4576 | 65.5938 | 91.8313 | 10.9323 | 0.192 |
良信村那逻坡第2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5201 | 23.4027 | 32.7638 | 3.9004 | 0 |
良信村那逻坡第3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1.4563 | 65.532 | 91.7448 | 10.922 | 0.1978 |
良信村那逻坡第4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4.444 | 200.2965 | 280.2706 | 31.7114 | 5.825 |
设施农用地 | 0.0101 | |||||
建设用地 | 0.0011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2月5日~12月16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19日~12月30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报告
2016年12月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07号
龙岗商务区A1号农民产业用地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岗商务区A1号农民产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龙岗片区。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寨上坡第2、3、4村民小组征地面积合计0.768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和合村寨上坡第2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0.0059 | 49.5 | 124.5 |
和合村寨上坡第3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0.622 | 49.5 | 124.5 |
和合村寨上坡第4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0.1401 | 49.5 | 124.5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和合村寨上坡第2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059 | 0.2907 | 0.4405 | 0.044 | 0 |
和合村寨上坡第3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622 | 30.7897 | 77.6273 | 4.6651 | 1.28 |
和合村寨上坡第4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1401 | 6.9351 | 10.5085 | 1.0509 | 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2月5日~12月16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19日~12月30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6〕108号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那乜坡2组三产综合楼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6〕153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那乜坡2组三产综合楼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那造路东面。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那乜坡第1、2村民小组征地面积合计0.960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区片 | 系数 | 征收地类 | 征收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区片综合价 |
和合村那乜坡第1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0.8962 | 49.5 | 124.5 |
和合村那乜坡第2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0.0122 | 49.5 | 124.5 |
和合村那乜坡第1、2村民小组 | 二 | 1 | 一般农用地 | 0.0517 | 45 | 117 |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 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和合村那乜坡第1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8962 | 40.8461 | 64.8692 | 5.654 | 0 |
和合村那乜坡第2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122 | 0.6016 | 1.5167 | 0.0911 | 0 |
和合村那乜坡第1、2村民小组 | 一般农用地 | 0.0517 | 2.3262 | 3.7219 | 0 | 0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2月5日~12月16日
复核时间:2016年12月19日~12月30日
登记地点: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如有邕宁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邕宁区农村产权交易。
联系人:李 阳 联系电话:0771-4717018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沧州任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
2016年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
2016年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
南宁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
南宁市国土局关于兴宁区四塘集中安置...
沧州发布1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
2018年阳江市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