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中市政府办2017-04-01 09:32:49
为加快汉中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经市、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汉中市汉台区青年路以东区域棚户区进行改造。为维护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征收人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汉中市汉台区青年路以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西起青年路东侧现状道沿,东至周公巷西侧现状道沿,北起东大街现状南道沿,南至蓝潮服装有限公司及市卫校用地北侧。
(二)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4.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
与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不符的应依据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确认。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工程造价与剩余使用期限折算给予适当补偿。
(三)承担青年路旧城改造房屋价格评估的价格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认按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规定以及该区域被拆迁人住户代表民意调查测评产生。
(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就地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安置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价值按汉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
(五)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含集体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互找价差。
(六)征收个人私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七)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或封闭式院落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及无争议的未封闭院落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汉中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价补偿。
(八)产权调换办法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屋分别按照一、二类区域规定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且增加的这部分建筑面积不予结算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款。
产权调换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由汉台区青年路以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一类区域:青年路东、西两侧安置房、文化街安置楼。
1.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二层以下的(含二层),调换为多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调换为小高层的增加15%。
2.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非单元式房屋,调换为多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
3.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三层以上非单元式套房,调换为小高层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
4.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三层以上多层单元式套房,调换为小高层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
二类区域:光明路以东、龙亭路以西、留侯路以南、兴汉路以北区域安置楼。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到二类区域安置的,在一类区域调换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进行安置,增加部分不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面积采取就近上靠原则,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一类区域安置楼多层、小高层按3600元/㎡结算,二类区域安置楼按3200元/㎡结算;超过10㎡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一类区域基价4000元/㎡、二类区域基价3400/㎡元结算(增加楼层浮动,每层20元)。
被征收人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补足建筑面积50㎡的住房且不结算差价。
(九)对东大街一层内廊式营业房,按评估价与产权调换后的营业房评估价互找差价。
(十)被征收人的临街独立营业用房按使用性质和所在的街、巷、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四、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
(一)对区域内国有直管公房采取同区域等面积产权调换办法,由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安置。
(二)对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给予公租房安置,并签订承租合同。
(三)对解除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按原承租面积给予300元/㎡的补助,并按3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五、征收搬迁补助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收人按每年80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低于5000元/年的,按5000元/年支付。过渡期限:住宅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
(二)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补助。
(三)征收沿街营业房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费的补偿,东大街一层沿街营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800元;二层营业房每年每平方米300元;未沿街的内廊营业房每年每平方米200元;青年路、周公巷一层沿街营业房每年每平方米350元。
六、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30000元;在第六个月至八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1000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视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座落、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搬迁期限、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等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报请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裁决书为准。
(四)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收人收回并办理注销。
(五)产权调换房屋幢号、楼层、朝向,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
(六)本方案由汉台区青年路以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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