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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 2016年住房保障分配、复核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7-05 17:22:57

大厂回族自治县

2016年住房保障分配、复核实施方案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我县2016年住房保障分配、复核工作,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2016年住房保障分配、复核实施方案。

一、分配复核范围

本次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面向2016年住房保障复核家庭中意向登记购买限价房、配租公共住房的家庭以及2016年新申请住房保障的低保及孤老病残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县务工人员(含新就业职工、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等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我县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原则按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孤老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含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等群体)、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县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保障。

2016年住房保障复核家庭包括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2015年申请保障房配租、配售家庭和已配租、配售保障房家庭。

探索保障性住房与人才家园并轨管理的新方式,盘活保障房存量,创新人才用房模式。在满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前提下,将部分保障性住房(或存量保障性住房)作为人才家园,为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县就业、创业提供住房和生活配套服务,切实营造吸引人才的良好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人才家园以实物配租为主、配售为辅的方式供应,主要面向本县和外来引进人才及重点项目、重点产业中的员工。

二、保障方式、标准及房源情况

(一)保障方式

2016年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售)为主,住房补贴发放为辅。

(二)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

阳光新园小区限价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为6160元/平方米;世纪阳光限价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为5620元/平方米;阳光新城限价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为7048元/平方米(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

2016年我县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为5.5元/月/平方米。

(三)公共住房配租保障标准

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实物配租保障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对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残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中等及偏低收入家庭、本县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的20%给予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执行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四)租赁补贴标准

2016年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按季度发放。

(五)配租配售房源情况

阳光新园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夏垫镇102国道北侧北王庄段,项目为高层建筑,配有电梯)计划配售限价商品房100套,单套户型面积约86.06—94平方米;配租公共住房304套,单套户型面积约58.02—60.03平方米。世纪阳光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县城区和平路西侧、北新街南侧,项目为高层建筑,配有电梯)计划配售限价商品房131套,单套户型面积约58.18—90.95平方米。阳光新城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祁各庄镇谭台村段,项目为高层建筑,配有电梯)计划配售限价商品房848套,单套户型面积约72.77—89.29平方米。大卫城诗园公共住房配建项目(位于祁各庄镇田各庄村段,项目为高层建筑,配有电梯)计划配租公共住房100套,单套建筑面积约47.18—50.22平方米。

三、分配及复核条件

(一)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或单身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结婚、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1周年)。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8倍(即26160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未配租公共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未取得营业执照。

6、2015年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

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或取得营业执照,自动退出公共住房补贴保障,可根据家庭情况申请配租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配租(售)公共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含复核家庭):

1、年满18周岁,具有我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含单亲或单身家庭),在本县居住。如申请人离异,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离异时间需满6个月,可申请配售限价商品房。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即26160元)标准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城镇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确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至1.2倍(即26160元—39240元)之间,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公共住房配租家庭待租赁期满后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4、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可申请配租公共住房、配售限价商品房;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可配售限价商品房。

(三)申请配租(售)公共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的本县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含复核家庭):

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本县户籍,在本县实际工作居住。如申请人离异,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离异时间需满6个月,可申请配售限价商品房。

2、劳动关系稳定,在县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已缴纳至2016年4月且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本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1.2倍(即39240元)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

(四)申请配租(售)公共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含复核家庭):

1、年满18周岁,在我县实际工作。如申请人离异,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离异时间需满6个月,可申请配售限价商品房。

2、劳动关系稳定,在县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已缴纳至2016年4月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我县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1.2倍(即39240元)以下。

4、公共住房配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无房产,限价房配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

注: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

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18周岁的单身家庭。

无房(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满3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或者个人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五)人才用房准入条件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复核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申领填写《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年度审核表》、《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意向卡》、《住房保障相关事宜告知单》,如申请复核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情况需提交相关材料:

1、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提供相关情况证明1份;

2、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3、有孤老病残、劳动模范等情况的,需提供项目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

(二)新申请配租(售)保障性住房的低保及孤老病残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1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结婚证、单身承诺书、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家庭成员如不具有本县户籍的,需由户籍所在地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出具房产登记情况证明1份;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的证明1份。

(三)新申请配租(售)保障性住房的本县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1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结婚证、单身承诺书、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复印件1份;

5、劳动聘用合同(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各1份;

6、申请人家庭成员如不具有本县户籍的,需由户籍所在地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出具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及宅基地情况证明1份;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的证明1份。

注:如申请人为单身,需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中填写单身承诺书。

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作单位(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如申请人在我县实际工作,但在异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需由申请人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单位隶属关系证明、异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部门同时出具社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等群体,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

2、由县工会认定备案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模证书复印件1份;

3、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复印件1份;

4、由县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复印件1份;

5、经县级以上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6、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7、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五、配租(售)流程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房源采用电脑公开摇号方式。按照便于租(售)后集中管理的原则,根据申请家庭户数、人数确定分配楼号、房源。经公证部门公证,摇号前一天把所有申请家庭的信息和房源信息输入电脑后进行封存。

(二)摇号程序

1、电脑随机摇取出中号家庭及分配房号。

2、电脑随机摇取未中号家庭的轮候顺序号。

(三)具体流程

1、公证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启封摇号机,并全程公证分配流程。

2、公证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电脑随机抽取3名摇号代表,3名摇号代表负责为申请家庭摇取分配房源及未中号家庭的轮候顺序号。

3、由1名代表发出开始和停止口令,另1名代表当场启动和终止电脑摇号程序,第三名代表负责监督,摇取中号家庭及分配房号。

4、工作人员宣读中号家庭分配房源。

5、全部房源分配到位后,由3名代表继续摇取未中号家庭的轮候顺序号,未中号家庭按顺序号备选,对中号家庭放弃的房源,按照备选顺序号优先选房。

三名代表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宣读配租(售)入围家庭对应房号和轮候选房顺序号;公证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房源分配仪式完毕。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公告(7月6日至7月10日)

通过县电视台公告,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房产管理局张贴公告,在大厂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大厂回族自治县商品房备案网)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布此次复核及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条件、申请程序、房源信息等。

(二)申请受理(7月11日至7月24日)

复核家庭以及尚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个人或家庭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领取相关申报表。

注:复核家庭只需填报《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年度审核表》(附件1)、《住房保障申请意向卡》(附件3)。新申请家庭领取填报《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附件2)、《住房保障申请意向卡》(附件3),按家庭需求单项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村(居)委会、工作单位(企业)初审(7月25日至7月28日)

村(居)委会、工作单位(企业)重点审查申请表格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材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企业)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年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辖区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四)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复审、公示(7月29日至8月10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收到辖区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企业)上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

对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及孤老、病残、劳动模范等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年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公示结果证明,按住房保障申报类别分类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8月11日至8月14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上报材料统一汇总,将汇总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明细表转交至县房屋登记、车管、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审查档。

(六)县房屋登记、车管、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联审查档(8月15日至8月29日)

县房屋登记、车管、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土地、公积金等部门对转来申请材料分批分类进行查档,并将审核查档情况加盖公章报至县住房保障部门。

(七)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8月30日至9月1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审批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年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9月2日至9月4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

公示期间,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部门逐级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将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登记建档(9月5日至9月7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登记、建档,录入电脑。对复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及时调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十)适时保障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复核家庭按季度予以发放补贴;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或配租公共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将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统一进行分配,具体时间地点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进度另行通知。

(十一)配租(售)家庭公示

摇号结果于摇号结束后,公示三天。

(十二)签订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限价房配售家庭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限价商品房配售;县住房保障部门与配租公共住房的家庭签订《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明确配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签订《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办理限价商品房购房手续,具体时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另行通知。

七、配租(售)管理

(一)公共住房配租管理

1、权属管理。县政府产权的公共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权。公共住房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等。

2、年度审核。公共住房配租对象享受公共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镇政府、街道办、园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对配租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在年度审核中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填报《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审核表》,并办理续租手续;经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住房。

3、退出管理。公共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公共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住房,并按《关于加强公共住房退出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1)已购置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

(2)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3)转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4)改变公共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公共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逐级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从取消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租金,并应将承租的公共住房在3个月内退回。逾期仍不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共住房。

(二)限价商品房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1、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地产权属证书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2、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在交房之日起3年内且办理产权登记前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等。

3、购房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如在交房之日起3年内且办理产权登记前购买、受赠等其他住房,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保障性住房或补缴差价,所造成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其他事宜

(一)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租(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购)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租(购)住房的,取消本次租(购)房资格,以后如需租(购)保障性住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通过电脑公开摇号未配租、配售到房源房源的家庭,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三)对2016年领取住房补贴并参加本次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复核家庭,在保障性住房交付前仍继续享受住房补贴保障,保障性住房交付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对已享受公共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有意向购买保障性住房,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合同期满后变更保障方式。

(五)对累计申请配租(售)保障性住房三次均放弃的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租(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租(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按照物价部门确定限价房配售价格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差价。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县惠民实事工程之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切实把此项工作放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认真组织。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公安、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确保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

(二)成立机构。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得力人员,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加调查培训,确保职责清晰,程序公开,秉公办事,扎扎实实做好2016年度住房保障分配、复核工作。

(三)严格审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申请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确保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

(四)规范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交接,对各审核环节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家庭的申请资料要逐级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各审查部门之间的申请材料接转,要有交接手续,认真做到交接手续齐全,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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