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城县政府2018-03-21 15:59:06
关于印发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以下统称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府办发〔2014〕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以加快建设、完善配套、提高入住率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租房分配入住及后续管理攻坚战,推动解决中低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和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水城县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龙 兴(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胡 斌(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卫华(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卢万林(县财政局局长)
徐爱华(县审计局局长)
李珍辉(县国土局局长)
杨 豪(县人资社保局局长)
付正先(县民政局局长)
陆秀峰(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
陆胜新(县教育局局长)
李 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施启军(县棚改中心主任)
罗彦夕(县城投公司董事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施启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具体业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水城县公租房配租、配售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保障方式
对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我县公租房的配租、配售政策,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结合保障户自身意愿,采取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我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差额化补贴。
四、公租房房源
(一)水城县人民政府出资新建、配建、收购的公租房;
(二)在水城县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水城县腾退的公租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经水城县政府确定作为公租房。
五、保障对象
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过水城县住房保障政策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租房:
(一)具有水城县户籍且居住在水城县境内的无房户(居住在危险房屋、农村不成套房屋、集体宿舍、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承租私有或公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二)符合我县保障条件且常住水城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三)纳入国家级的贫困家庭、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人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救助等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四)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家离学校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夫妻双方共同在同一所学校生活和工作的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住房)。
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请公租房配租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水城县户籍且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0元的无房群体(居住在危险房屋、农村不成套房屋、集体宿舍、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承租私有或公有房屋的,应视为无房户);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0元的常住水城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扶贫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户、复员退伍军人、教师(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家离学校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住房救助、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
(三)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5年)和大中专毕业生、非本县户籍的政府引进的人才和离家偏远的职工;
(四)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水城县户籍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单身人员;
(五)在本县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及用工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备注:水城县的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5年)、离家偏远职工、政府引进的人才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见义勇为人员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六、出售出租价格
根据《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一、二廉租住房租售方案的通知》、《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第四期廉租住房售房租房方案的通知》、《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第五期廉租住房售房租房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公租房出售、出租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城县一、二期廉租房出售价:1300元/㎡,租金:40元/套/月;水城县以朵三期廉租房出售价:1224元/㎡,租金:40.00元/套/月;水城县以朵五期廉租房出售价:1500元/㎡,租金40.00元/套/月;乡(镇)第四期廉租房出售价:1030元/㎡,租金40.00元/套/月。教师公租房配租配售价格均按教育局规定执行,其他乡(镇)公租房及园区公租房售价由项目管辖单位拟定有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租金可参照《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第四期廉租住房售房租房方案的通知》执行或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出租方案执行。
七、出售出租管理
受县政府委托,城区的公租房项目配租配售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教师公租房由县教育局负责,乡(镇、街道)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水城经开区公租房由水城经开区住建局负责。
八、申请程序
(一)城区公租房配租配售申请程序。
1.申请公租房(廉租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收到保障户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审核、公示、告知等程序,最后确定的符合家庭纳入实物配租配售对象并进行现场摇号,确认房号,签订合同。
(二)教师公租房及乡镇公租房配租配售程序。
1.教师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申请程序按照以下流程: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凭领导批准同意的书面申请到学校总务处办理住房登记,通知本人领取《住房通知单》,到总务处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押金,到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清点入住宿舍生活设施设备,造册登记(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认定。
2.乡(镇、街道)及水城经开区公租房申请程序可按照《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第四期廉租住房售房租房方案的通知》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公租房所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水城经开区住建局制定配租配售方案。
九、公租房配租配售申请资料
1.个人申请书;
2.调查表、公示表、复核表;
3.家庭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
4.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财产);
5.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为低保、贫困户、优抚、烈属、孤老、残疾、生态移民等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8.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镇、街道)公租房及园区公租房申请资料可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或根据负责管理单位规定要求执行。
十、资金管理
水城县公租房出售的房款和租金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为他用,违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公租房后续管理
(一)我县公租房后续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教师公租房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双水城区公租房项目暂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待分配完毕后移交双水街道办事处管理;乡(镇、街道)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管理;水城经开区公租房项目由水城经开区住建局负责管理。
(二)各部门职能。
县住建局对全县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管理公租房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城经开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本管辖区公租房运营和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保障户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一户一档工作;负责管辖的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工作,按要求定期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三)出售的公租房产权办理。
1.购买公租房的家庭在交清购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由县住建局协助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在证上“附记”栏中注明“公租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办证费用由实物配售家庭承担;
2.出售的公租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十年后,实物配售家庭按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后且办理了市场准入证后可上市交易。
(四)公租房的有效盘活。
教师公租房、乡(镇、街道)公租房及水城经开区配建的公租房,受城乡规划、文化教育、产业布局调整、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致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分配滞后的,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救灾、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也可在当地有需求的前提下,暂时按照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出售。有需求盘活的项目必须由负责公租房项目管理的单位部门制定有效的盘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十二、监督管理
(一)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二)公租房保障实行审核制度。各管理部门应对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其租房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三)公租房退出及轮候机制。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已购买公租房在两年内(两年之后可不追究)有购车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赁房配售条件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享受的公租房的;
3.改变公租房住房用途的;
4.累计6(12)个月未缴纳租金(房款)的;
5.骗取公租房及违规使用公租房的;
6.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改变公租房主体结构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9.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10.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1.配租、配售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情况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部门解除公租房配租、配售合同,责令其退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或逾期不退回的,由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租房配租、配售轮候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全县公租房配租、配售轮候实行监督管理;有腾出的公租房房源的,保障家庭可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配售。
(四)退出程序。
保障对象到其居住的公租房项目管理的住保办申请办理退房手续→经住保办相关人员验收合格且经领导同意→保障对象持原押金单据到财务办理停扣房租及押金退领手续。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公租房分配及后续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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