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11-16 10:10:23
锡建房保〔2017〕13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做好无锡市区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工作,根据《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制定了《无锡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6日
无锡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工作,根据《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经济适用房销售由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销售单位”)组织实施,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监督管理。
(一)前期组织
1.选房顺序确定
申请购买市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家庭购买次序,按照批准批次和申请时间先后排序,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2.销售信息公示
经济适用房集中选房房源及销售时间确定后,由销售单位提前在销售现场公布房源信息,如区域、户型、面积、楼层、价格等。同时由市住保办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3.发放选房通知单
经济适用房集中选房房源及销售时间确定后,由销售单位组织按户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以及候选经济适用房房源小区平面图、户型图等有关资料。
(二)选房流程
1.购买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通知书》通知的时间准时到销售现场,先进入“候选厅”等待选房,选房开始后,由工作人员按选房号顺序叫号,每批次不超过5个购买家庭进入“选房区”选房,购买家庭应对照经济适用房小区方位图和户型图,在5分钟之内选定住房。
2.进入选房轮次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选房的,按迟到处理,由其后申请家庭依次补进。
3.选定房源后,购买家庭代表在《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并在收款处交纳定金或首付款。工作人员同一时间在房源信息库或房源信息板上标记注销。
现场所选房源一经确认,不可更改。
4.购买家庭持《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办理相关购买手续。
5.当天选房迟到的购买家庭,其选房安排在当天选房程序的最后,按顺序号先后进行选房。本次销售其他选房迟到的购买家庭,其选房安排在本次销售选房程序的最后,按顺序号先后进行选房。
6.经济适用房选房结果由市住保办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合同签订
1.明确购买人。签订合同时,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成员均应成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未成年人除外。购买家庭可以增加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作为共有人,但购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8平方米,增加的共有人须之前从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且自愿放弃今后申购经济适用房。共有权人必须到场,且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2.严格份额约定。为确保经济适用房保障性质,在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中明确产权为申请购买家庭共同共有,不得随意约定产权份额。
3.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签订后,购买家庭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四)放弃购买
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必须至市住保办办理放弃手续,从办理放弃手续之日起2年内该家庭所有成员不能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
(五)入住及后续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入住家庭需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2.因房屋质量原因,房屋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或者无法居住使用的,保障家庭可凭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证明申请重新选购,在剩余房源内重新选房。
3.申请家庭选定房屋后如须办理退房手续的,应先办理放弃手续,再按开发建设单位规定流程按合同或者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房屋登记需要退房的,按回购方式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梁溪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新就业人员实物配租工作由市住保办组织实施;梁溪区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实物配租工作,由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配租规则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
(一)配租标准
1.一室户配租对象:一人户、夫妻两人户、同性别二人户(其中有一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以及不同性别二人户(其中有一人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分配一室户。
2.二室户配租对象:一室户以外的申请家庭分配二室户。
(二)前期组织
1.配租顺序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按照批准批次和申请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号码。
2.配租信息公示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前7天在受理窗口或住房保障官方网站公布集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包括区域、户型、面积、楼层等内容,并在集中配租当天现场张贴供选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申请家庭选房顺序信息。
3.配租通知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配租前7天通知申请家庭领取《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申请家庭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选房活动现场报到、登记。每个申请家庭应推选一人或委托一人(以下简称选房代表)参加选房。因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选房代表持本人身份证(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参加配租选房。
(三)选房程序
1.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选房现场划定选房区,选房区设置与本批次申请家庭数量相等的座位,每位选房代表签到后落座等候选房。
2.选房代表按照选房顺序号码依次进入选房区选房。
3.根据选房顺序号码,每批次进入选房区的不超过10个选房代表,选房代表应在5分钟内选定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选定住房的,视作放弃选房,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选房。
4.申请人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选房结果由工作人员记录于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登记表,申请人现场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押金及预交6个月租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发《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
5.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放弃选房,但放弃后视同该家庭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2年内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6.申请家庭因迟到未能参加选房的,在配租当天到场的,在选房最后按原公示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内选房。
7.进入选房轮次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其所持顺序号码作废,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
8.申请家庭选定的住房,应即时在房源信息板上予以标记注销。
9.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住房保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入住及后续管理
1.申请家庭凭《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合同、交款收据等至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2.入住家庭需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服从统一管理。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梁溪区、滨湖区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物配租工作由市住保办组织实施;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物配租工作由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
(一)配租标准
1.一室户配租对象:一人户、夫妻两人户、同性别二人户(其中有一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以及不同性别二人户(其中有一人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分配一室户。
2.二室户配租对象:一室户以外的申请家庭分配二室户。
(二)选房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优先安排和抽号选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选房。重残、老年申请家庭优先安排自行抽取相应靠前选房顺序号,其他家庭随后自行抽取选房顺序号,然后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自主选房。
重残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人员中有一人持有市残联颁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的家庭,老年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家庭。
配租家庭较少且易区分时,在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按照批准批次和申请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号码。
(三)前期组织
1.配租信息公示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前7天在受理窗口或住房保障官方网站公布集中配租的廉租住房相关信息,包括区域、户型、面积、楼层等内容,并在集中配租当天现场张贴供选的廉租住房房源信息。
2.配租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抽号前7天通知申请家庭领取《无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申请家庭按照《通知书》要求准时参加抽号。每个申请家庭应推选一人或委托一人(以下简称选房代表)参加选房。因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选房代表持《通知书》、本人身份证(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参加抽号。
(四)选房程序
1.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选房现场划定抽号区和选房区,抽号区设置与本批次申请家庭数量相等的座位,优先选房家庭安排在前排就座。每位选房代表签到后落座等候抽号。
2.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印有选房顺序号的《无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单》(以下简称《选房单》)分别放在“A”、“B”二个抽号箱内,“A”抽号箱放置一室户的《选房单》,“B”抽号箱放置二室户的《选房单》。申请人按可选户型按照先优先家庭后其他家庭的方式依次抽取《选房单》,抽号次序按申请人所占座位号码自小而大排列顺序。
3.申请人按照《选房单》确定的顺序号码依次选房。A01号代表第一个选择一室户住房的申请家庭,A02号代表第二个选择一室户住房的申请家庭,以此类推;B01号代表第一个选择一室户住房的申请家庭,B02号代表第二个选择一室户住房的申请家庭,以此类推。
4.根据《选房单》顺序号码,每批次进入选房区的不超过10个选房代表,选房代表应在5分钟内选定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选定住房的,视作放弃选房。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选房。
5.申请人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选房结果由工作人员记录于廉租住房选房登记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发《无锡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无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
6.申请家庭因迟到,且在配租未结束前到场的,其选房安排在整个选房顺序的最后进行。
7.进入选房轮次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其所持顺序号码作废,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
8.申请家庭选定的住房,应即时在房源信息板上予以标记注销。
9.廉租住房配租结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住房保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入住及后续管理
1.选房程序结束后,申请家庭凭《无锡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无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至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无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交纳房屋押金及1年房屋租金。
2.入住家庭需遵守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服从统一管理。
3.原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在申请家庭选定住房后的次月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4.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放弃选房,但放弃后视同该家庭放弃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2年内该家庭所有成员不能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四、补选
1.申请家庭联系方式或者住址变动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联系方式或者住址变动又未书面告知,导致销售单位、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无法联系的,申请家庭自行承担通知不到责任。
2.在按申请家庭预留联系方式通知不到的情况下,销售单位、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予以公告,视作通知已送达申请家庭。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作申请家庭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年内该家庭所有成员不能再次申请同种保障:
(1)申请家庭已收到通知,但未按规定及时领取《通知书》的;
(2)申请家庭领取《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实物选房,又未在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申请放弃或者转为货币保障手续的;
(3)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选定房源或选房后又退房的;
(4)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购买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下一批次销售、配租之前,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在剩余房源内补选:
(1)因特殊原因未接到通知,且自销售或者配租结束之日起未满三个月的;
(2)因紧急情况接到通知后不能领取《通知书》或者参加选房,又不能及时告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
(3)因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参加选房的。
5.住房被征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不参加轮候,凭已签订生效的征收协议、征收实施部门选房通知单等相关材料直接在现有存量房源中选择。
此类家庭有两户以上集中选房时,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6.现居住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所在地政府认定确需排除危险隐患的住房保障轮候家庭,可凭危房鉴定材料、所在地社区、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参加轮候,在现有存量房源中选定。
五、公(廉)租住房换房
1.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换房,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年审程序进行审核:
(1).因家庭人口变化符合调换户型标准的;
(2).符合廉租住房优选条件调换相同户型的;
(3).因患有重大疾病,行动能力受限,且居住在无电梯公(廉)租住房3层及以上的;
同一原因,只能申请换房一次。经审核符合调换条件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现有空置房源情况就近安排调换。申请人不接受安排房源的,视作放弃,放弃后2年内不得再次因同类原因申请。
2.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廉)租住房的,经公(廉)租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相同户型的公(廉)租住房,双方一起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备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等相关手续。互换的公(廉)租住房双方自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
3.公(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欠缴租金等违规情形的,须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房源调换和互换;已不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不得进行房源调换和互换。
4.因家庭人口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二室户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调换一室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换。逾期未申请的,按合同约定或者规定加收租金,直至调换或者退房。
5.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符合落户条件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保障对象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合同至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如有租金欠缴、违规出租等情形的,须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落户;已不符合公(廉)租住房资格的不得办理落户。
六、合并保障
申请人均符合同类住房保障条件,因共同生活需要,可以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合并保障,并提交合并保障申请、申请人关系证明、相关责任承诺等材料,经审核后,申请代表凭通知书参加轮候选房。可以合并保障的,应当按合并后现有人数在现有房源内供其选择。不选或者放弃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并保障。
七、监督管理
1.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号选房的当天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现场选房程序,并可以邀请行政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代表监督指导。
3.保障性住房选房材料应当在结束后六个月内整理归档,纳入住房保障其他档案管理。有条件对选房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将选房相关音像资料一并归档。
4.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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