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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租房最新消息: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来源:温州房管局鹿城分局2017-09-18 09:07:05

温州市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头区,下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下同)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47号)和《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一)房源分布

2017年拟分配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总共2364套,现房和期房统筹分配,房源分别为:里垟利祥锦园小区734套,已装修,今年9月底可入住;瑶溪住宅区298套,正在装修,预计今年年底前入住;娄前住宅区150套,正在装修,预计今年年底前入住;向市名城集团购置的小套型房源152套,正在装修,预计今年年底前入住;瓯浦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030套,基本建成,正在装修,预计2018年下半年入住。

(二)套型面积

30-40(不含40)平方米209套,40-50(不含50)平方米691套,50-60(不含60)平方米551套,60-70(不含70)平方米447套, 70-80(不含80)平方米的334套,80-82平方米132套。

序号 房源 区域 套数 建设情况
1 里垟利祥锦园 鹿城区 734 50-60M2 268 具备入住条件
70-80M2 334 已装修
80-82M2 132  
2 瑶溪住宅区 龙湾区 298 60-70M2 298 已竣工交付使用,正在装修
3 娄前聚欢家园 瓯海区 150 42.9M2 2 已竣工交付使用,
60-70M2 148 正在装修
4 百里大厦 鹿城区 3 30-40M2 36 已竣工交付使用,
方正地块 7     正在装修
九山C地块 26      
美人台大厦 33 40-50M2 39  
下吕浦(海鸥) 2      
下吕浦(孔雀) 4      
下吕浦(凤凰) 1 50-60M2 75  
欣翔大厦 73      
里瑞大厦(信E区) 1      
铁井栏25号兴文里二期 1 60-70M2 2  
朝霞大楼 1      
5 瓯浦垟公租房 鹿城区 204 30-40M2 204 2017年底竣工, 装修与建设同步计划2018年下半年入住
631 40-50M2 631  
195 50-60M2 195  
合计 2364   2364  

二、配租对象

根据房源情况和在保公租房保障对象情况,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确定为:截至2016年底,市区公租房在保对象中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原2011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中已签订《黄龙住宅区6区商住楼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至今仍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优先保障的家庭;

(三)截止2016年底市区在保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低保家庭;

(四)截止2016年底市区在保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低保边缘家庭。

三、配租方式

采取人房配对的方式进行配租。根据保障家庭在保人数与住房保障面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可配租房源的实际情况,依次按照保障家庭人口数从少到多、房源面积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配对。其中实物配租房源中第一、二层的住房,可优先照顾分配给肢体、视力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及无配偶无子女到申请之日已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具体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行提出申请。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1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30至60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2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50至60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3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60至70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4人以上(含4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70-82平方米房源。

优先配租家庭中如出现人房不匹配的情况,可适当放宽选择其他保障家庭人数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房源。

保障家庭数多于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拟实物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继续给予租赁补贴。

四、保障面积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 18平方米予以保障:

(一)无房家庭保障面积为:保障人口1人的,应保障面积为18平方米;保障人口2人的,应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保障人口3人的,应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保障人口4人的,应保障面积为72平方米。以此类推,以实际摸文定位房源面积为准。

(二)有房保障家庭,现住房属于房管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须向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退出现住房,方可按无房保障家庭给予相应的保障面积; 如不退出,则仍以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如现住房属于私房,给予保障的面积,按照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核定,差额部分面积少于5平方米的不列入此次实物分配,仍以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按差额部分面积分配公租房,只能在与差额面积相接近的可分配房源中分配。

(三)如果实际配租到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应保障面积5平方米(含)以下,视为已符合配租标准,不再予以货币补差。如果其实际配租到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应保障面积5平方米以上,可按原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予以补足。

五、租金标准

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标准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2.97元/平方米/月收取。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家庭承租期间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须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六、配租程序

(一)申请受理(5月下旬-6月下旬)

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家庭,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向各区住建部门或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有关婚姻、财产、住房、收入申报属实的承诺书原件;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有效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优先保障的家庭相关证明或证件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注:孤寡老人指无配偶无子女到申请之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指申请家庭中的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由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二)部门联审(6月下旬-7月中旬)

1、区住建或房管部门按照《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第二条规定,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

2、区民政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低保、低保边缘资格的比对并出具结果。

(三)公示备案(7月中旬-7月下旬)

由各区住建局在区政务网站及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将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四)摸文定位(7月底前)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备案情况,制定公租房保障家庭摸文定位方案(另行公布),委托公证处组织取得实物配租摸文定位资格的家庭进行“人房配对”并现场公证。

(五)签订租赁合同(8月份)

通知已摸文定位的保障家庭凭公证的定位单、身份证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租赁管理的温州物业公司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其中瓯浦垟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另行通知办理入住手续。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通知,对已办理入住手续后的保障家庭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职责分工

成立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租房分配的指导、协调和实施、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比对指导和实施工作。各区房管分局、住建局、各司其职,负责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及申请对象的住房情况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备案、组织摸文定位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温州物业公司进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取、退出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

八、宣传保卫

(一)宣传培训

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市住建委及各区人民政府、住建局、房管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工具,为顺利实施摸文定位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熟悉业务,熟练操作信息系统,做好咨询服务、并联审核等一系列工作。

(二)安全保卫

制订摸文定位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住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各区住建局、房管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同时下设政策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后勤工作组,摸文现场内外增加保安力量,安全保卫组做好和公安治安大队、当地派出所的密切联系,确保摸文定位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九、诚信管理

(一)对于已通过媒体、电话、信件等各种方式公告通知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期公租房分配申请的家庭不予受理,不予参加摸文定位。

(二)对于已备案未参加摸文定位或已摸文定位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租房的,由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十、其他问题

(一)租赁管理、物业管理、退出管理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和《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和入住通知书中另行明确。

(二)如果此次可分配房源多于保障家庭,可将多余房源分配给下一轮新增公租房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优先配租对象;也可将多余房源临时调剂给 “大拆大整”行动中被定为“D”级危房需要腾空退出的唯一一套住房困难户,作为临时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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