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昌县人民政府2017-12-04 10:43:57
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昌县2017年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政办发〔2017〕109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昌县2017年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建昌县2017年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
本次待分的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一层、六层单价为2100元/㎡,二层、五层单价为2200元/㎡,三层、四层单价为2300元/㎡;其中国有产权份额每平方米700元,购买人在付款时不支付国有份额部分。
二、申请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建昌县非农业户口;
(2)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含20)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
三、申请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二级以上伤残必须有证)、重大疾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家庭和65周岁高龄老人家庭,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和重大疾病等证明材料到县住房保障办申请分配到1、2层。
四、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下列证件到所在社区登记,如实填写好《建昌县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申请表》,逾期不在受理申请。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
(2)户口簿;
(3)社区、乡镇出具并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的无房证明和人均居住面积少于20平方米证明;
(4)户籍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姓名的证明;
(5)申请人家庭成员全部的车辆权属证明;
(6)申请人家庭成员全部的商铺证明(营业执照);
(7)有伤残或重大疾病的提供相关证明;
(8)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9)申请人提供关于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经济责任、一切后果自负的承诺书。
以上证明需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住房状况证明、车辆证明、商铺证明、家庭成员姓名需提供原件。
2.初审
社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等逐项入户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3.复审
各乡镇政府对初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将通过复审的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名单和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4.复核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就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建昌县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确定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
经审核符合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家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家庭及楼房位置,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监督,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6.摇号摇房程序
摇号摇房将分两批进行。第一批:重残、重大疾病和65周岁以上家庭;第二批:普通家庭(不含第一批已摇号的)。第一批摇房结束后,再进行第二批摇房。
7.签订购房合同
对摇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在七天内到县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
8.房屋交付
购房户按照合同约定交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由县住房保障办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户。
五、物业管理
购买的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缴纳物业服务费。
六、付款方式
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第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购房后期费用实行一次性付款。
七、严格上市准入
1.购房户付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标明“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和国有份额金额字样。
2.已出售的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人自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满五年并付清国有份额后可上市自由交易。将所购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
3.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经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并按原价回购(自己装修部分不予补偿),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八、销售与管理
1.购房人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付款方式,上市交易条例、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必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2.获得有限产权的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购房人将所购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抵押,到期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在拍卖或变更时,住房保障办公室享有优先购买权。
3.取得全部产权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全部产权,继承人不符合购买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用回购方式按原销售价格购回。
4.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查证属实,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所缴纳费用、装修费用不予退回,如有装修需恢复原样,退回房屋每年按市场价缴纳房租。
九、监督管理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的个人,取消其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收回已出售的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三年内不得享受其它住房保障;对出具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乡镇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失误渎职造成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在出售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组织领导
为确保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建昌县廉租按份共有产权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智 代县长
副组长:蔡晓伟 副县长
组 员:王学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旅发委主任
耿文海 县监察局局长
季德印 县民政局局长
王智伟 县财政局局长
田德森 县住建局局长
王青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国武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占有 县残联理事长
韩雪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颜宪华 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辛小虎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九洲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月华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耿文斌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朱学印 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于九洲兼任,副主任:李海青,联系电话0429--771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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