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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龙游县政府2016-05-17 14:31:45

各办公室(中心、局、大队)、工作站,各行政村,镇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遏制和消除农村“一户多宅”行为,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秩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龙游县开展农村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统筹规划、建新拆旧、节约土地、分类处理”为指导思想,以创建无违建镇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全镇农村“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从5月份起至年底,全面完成“一户多宅”集中专项整治,建立切实有效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清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属地清理原则。村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清理范围、对象公开;限定清理的时间公开;清理的进度和结果公开;确保清理工作公开、透明。

(三)依法依规清理原则。农村“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要把握政策,坚持依法清理,做到情况明、底子清,运用法律准确、方法措施到位,一抓到底,敢于碰硬。对拒不清理、干扰公务的要严厉打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清理整治范围

集镇范围内的农民“一户多宅”建筑按照《龙游县“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龙政办发〔2014〕18号)文件执行。

村庄内的农民“一户多宅”建筑适用本文件。

四、“一户多宅”认定和分类处理

 “一户一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经合法申请的建房限额标准,参照《龙游县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3〕102号)执行。

(一)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1、1990年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一户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合法拥有的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等合法取得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4、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上农村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

上述四种情形,按照现有政策先行试点,逐步建立有偿退出机制,指导各村建立宅基地收储制度。

(二)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拆旧房的“一户多宅”。

1、农户易地经批准建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宅的;

2、农户申请新建住宅时,父母已计入报批人口,新房建成后,但其旧宅(包括以其父母为产权所有人的旧宅)仍未拆除的(新旧宅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审批限额的除外);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政策的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应拆除旧宅。

(三)违法形成的“一户多宅”:

1、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新建住宅的;

2、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以外的其它土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坑塘等)不涉及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

3、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乡村规划的新建住宅。

上述三种情形:

1、对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一般农田、其它农用地(园地、林地、坑塘等)、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允许先分户后办理过户手续,对占地面积在限额内的,新宅补办用地手续;对占地面积超限额的新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或部分没收、拆除后补办用地手续。对建房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必须拆除旧宅,新宅占地面积在限额内的,补办审批手续;新宅占地面积超限额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或部分没收、拆除后补办用地手续。

2、对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乡村规划的,一律拆除违法新建住宅。

3、列入历史文化目录村落的村庄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实施,农户旧宅属于保护建筑的原则上不适用拆除政策。

上述如有未尽事宜,由县“三改一拆”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五、规范拆后土地利用和建房管理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限定标准”政策,对“一户多宅”拆除后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平整、统一建设基础工程。鼓励有条件的村进行联建或建多层公寓。

2、加强农房综合整治,鼓励整村(包括自然村)、连片整治,加大拆后利用力度,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对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力度较大、涉及建设用地面积较多的予以相应的奖励。

3、规范“一户多宅”整治清理后土地的管控利用,按照规划,对可利用建房的实行有偿选位,对具备农村综合整治条件的进行综合整治。

4、针对合法的建房需求,创新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农户建房报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提速提效。

六、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

从今年5月开始,通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建章立制、自拆、助拆、强拆等,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户多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确保我镇“一户多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和清理。开展先行试点,客路村作为试点村,5月底前完成试点整治,6月份开始全镇面上推开,10月底前完成。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利用广播、宣传标语、湖镇信息等各种途径宣传法律法规和清理整治的意义,做到人人皆知、户户通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依法清理整治的良好环境。各村成立工作小组,深入到户,摸清底数,5月30日前以村为单位将详细情况上报镇“两违”整治办。

(二)阳光操作,典型示范。5月底前,对客路村进行“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试点,对“一户多宅”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将分类处置意见张榜公示,处置结果张榜公布。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先干部后群众原则,党员干部要积极带头,限期拆除,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部门和县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疏导处理,自查自纠。各村与农户签订《“一户多宅”应拆房屋委托拆除协议书》,村清理整治工作班子组织统一拆除,落实拆除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拆除工作有序推进。

(四)严肃政策,执行到位。对部分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的农户,由镇会同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强化后续,长效管理。及时对各村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做好拆除后区域的清理善后工作,把此次清理出的空闲地按规划提出利用计划及建设用地复垦计划。整治结束后,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管控,继续保持应拆尽拆的高压态势,防止新“一户多宅”行为发生。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农村住宅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责任。

七、明确责任和强化保障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精力上高度集中、行动上高度一致。各村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动员、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集中力量强势推进本次整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2、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实行联合执法,特别是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各村、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村“一户多宅”的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统一拆除应拆建筑物。镇两违整治办、规划站、国土所,指导协助各村实施“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整治面上工作,研究处理疑难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的农户予以强制依法拆除。供电、通信等部门停止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建筑的电力供应和通信服务。派出所、城管大队负责做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力量维护整治现场秩序,做好外围警戒,对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集中清理整治过程中侵害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镇广电中心、综合办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做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先进事迹、典型案例的宣传。

3、严肃纪律,考核跟进。全镇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配合,在带头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同时,主动做好亲友思想工作。对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来信来访或举报线索,做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将“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创无违建村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考核结果较好的村给予表彰奖励。

4、强化保障,推进工作。对清理后的农村宅基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实行“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验收合格后,拆除费用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补助(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不列入补助面积)。对符合连片拆旧的区域,以村为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报镇审核后,国土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踏勘、测绘,对符合宅基地复垦条件的,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宅基地复垦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5、规范台账,畅通信息。工作过程中,各村要及时留存资料,建立台账。除紧急、重大信息即时即报外,建立周报制度,明确专人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一下班前报镇“两违整治”办,同时要求附照片等资料。

6、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完善农户建房用地的审批、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责、权、利相对应的管理机制,及时制止和查处农村“一户多宅”的行为。坚持堵疏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一户多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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