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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住建房〔2016〕7号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12-29 10:20:3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唆使交易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清出中介服务行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出通知,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严查11项违法违规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格局。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精神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经研究,定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打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效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种不良行为,使全市的中介行业都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同时着力建设亲民干净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格局,建设高素质的中介机构队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由市住建局成立苏州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

费元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

陈登火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产业处处长

成  员:

张建元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郭宏杰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志军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副处长  

高  强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郁  伟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

朱兰胜     苏州高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   

庄春华     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炳荣     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沈  旋     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富  强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 

顾正东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 

龚自强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督促、协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成立相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龚自强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

组员:

杨荣龙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产监察科科长

张  怡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三科科长  

徐静滢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信息科科长   

宋继红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综合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杨荣龙    联系电话:65216435

张  怡   联系电话:65217421

传  真 :0512-65218772

四、整治重点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或代收评估服务费赚取差价。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或进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九)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为不具备网签资格的“黑中介” 、“灰中介” 提供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机会,代签网签合同服务。

(十二)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十三)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未按规定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12月20日前):根据本次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区住建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12月下旬至2017年1月上旬):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对照专项整治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按“查纠结合”的原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中要求填写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检查表》及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认真组织、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相关整治数据、资料的统计汇总;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本次专项整治的契机,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完善、充实已有台账。

(三)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7年1月中旬至4月中旬):本次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集汇总的自查情况表,通过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及查处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并对检查情况向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旬报。特殊情况及典型案例可适时报送。

第二阶段由市住建局组织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抽查结果开展“回头看”,在汇总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同时要重点对整改企业进行整改复查,对在此期间仍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对符合行政处罚的要从严从重处罚、记入诚信档案、暂停网签、直至取消中介备案清出中介服务行业。

各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由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置的,由各市、区专项整治办公室汇集相关材料后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总结提升阶段(截至2017年4月底):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房地产中介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内容,也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实需要。为此,各相关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扎实展开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安排专人对整治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以旬报形式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中要做到查纠结合、边查边纠,坚持以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查纠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坚持循序渐进、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工作指导方向。对未按期上报自查自纠及治理情况报告的、治理不力或拒绝接受检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或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在检查处理中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专项整治中要做到赏罚严明。突出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响强烈的中介机构的检查,同时要注重对服务网点多、成交量大、影响面广的中介机构的规范,重点突出对无证无照中介机构的宣传、教育、整改和执法查处,加大检查范围和层次。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既要曝光、查处一批失信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也要打造一批重合同、讲信用、守规范、严管理的房地产中介样板机构。

(四)专项整治中要形成整体合力。要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赚取房源差价、挪用交易资金、违规代理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积极寻求公安、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对编造、散布谣言、通过互联网或其它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这一类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对存在无证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超范围经营、虚假房产广告、显失公平的房地产交易格式合同及“霸王”条款的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发现中介机构违规从事“首付贷”等金融行业违法违规案件移送金融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活动中订立阴阳合同或为订立阴阳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中介机构乱收费的移送税务、物价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五)建立长效机制。拓宽管理渠道是实现有效管理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总脉路。我市这些年制订了《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办法》并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等办法措施,保障了房产交易安全。在建立并组织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实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管理等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从横向讲各地发展还仍不平衡。因此,要大力推进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强化对制度执行的刚性要求;二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性的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并制订出适合市场管理需求并为市场提供高效服务的制度构架。今明两年将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狠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开局和深化之年,要运用整治这一良机,排查摸底、做深做实机构及人员信息采集和查处案件卷宗整理归档,研究制定建设中介监管平台的相关政策,为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整治过程中要坚持机构备案与人员登记管理并重,探索实行居间合同经纪人实名登记制度,把经纪机构人员从事中介业务纳入监管,将个人诚信与经纪机构信用挂钩;将日常监管与整治活动并重,坚持行业部门管理与相关部门联动并重,形成活动经常、机制健全、监管有力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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