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01-20 17:00:08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更加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程》出台的必要性
出台《规程》既是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更是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需要。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顶层设计,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急需出台相关工作规程,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的审批流程、工作步骤进行规范。
二、《规程》出台总体思路
此次出台的《规程》共分6章24条,是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部署要求,按照简化操作、有利管理的思路进行设计的。《规程》依据“谁登记、谁管理”的通用原则,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人、相关审批部门、内容和程序等一系列审批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申请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为今后强化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奠定基础。
三、对几个主要问题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合理需求等方面考虑,对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进行细化,设立7条准予申请条件和6条不予受理条件。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主体及部门职责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我们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精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的程序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批管理工作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步骤完成。因此,我们设定了必要的程序,即要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公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审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要求,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和相关要求,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能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和村级组织说明原因。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
(四)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三到场”程序
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我们对“实地审查(申请审查到场)、现场批放(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竣工验收(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工作程序进行细化说明,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和具体工作。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规范文书
为规范审批事项,我们参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制定了文书范本,便于各地参照执行。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共6项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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