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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中心城区农村宅基地、个人新建住房和个人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规程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3-03 09:28:57

为切实加强文山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农村宅基地 、个人新建住房和个人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文山市中心城区农村宅基地、个人新建住房和个人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规程》。

文山市中心城区农村宅基地、个人新建住房和个人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山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内农村宅基地 、个人新建住房和个人危旧房翻建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文山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指《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文山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农村宅基地是指仅限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危旧房翻建是指文山市主城区,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居)民个人对其居住生活的现有危旧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翻建。

第三条 在文山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内进行宅基地申请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个人建房,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宅基地的审批应严格执行文山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山市村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五条 文山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内的社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在规划部门确定的地块上,按规划要求新建村民住宅小区。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每年年末,由街道办根据农户申请情况和安置情况核定下年度农村个人建房规模,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八条 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扩大经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关配套设施标准,自行配建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

第九条 对无详细规划的村庄,相关部门原则不得进行宅基地和建房审批。

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标准,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不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三)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文山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内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增加3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申请建房的社区(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提供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2.申请书;3.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表。

第十二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社区(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属于拆迁范围内自愿搬迁至规划地块的,同时附具社区(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社区(农村)农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社区(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报当地街道办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核实,并踏勘用地现场是否符合规划,绘制建设地点图,填写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报街道办提出初审意见。

提供材料:社区(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申请书。

第十三条 街道办初审后,将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每2个月一次牵头会同市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消防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共同勘测定界,按照各自管理规定进行踏勘复核。复核后在现场踏勘表上提出意见并签字认可。

提供材料:1.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2.建房位置图。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报市政府审批。

提供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2.申请书;3.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表;4.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5.建房位置图。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街道办上报的计划,整理和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按程序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接到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提供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2.申请书;3.家庭成员和住房基本情况表;4.社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5.建房位置图。

第三章 个人新建住房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个人新建住房时,持个人有效土地证明文件到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初步审查后,作出能否建房的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申请人领取和填报《文山市个人建房申请初审表》(下称《建房初审表》),经市规划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持《建房初审表》及下列资料向所辖街道办申请建房,街道办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信息及申请建房理由进行调查,综合社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市规划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提供材料:1.《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的个人建房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2.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签章的土地权属范围角点坐标图;3.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4.《文山市个人建房申请初审表》。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依据相关法规和所涉及的相关规划,结合街道办审查意见向申请人提供《文山市个人建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提供资料:1.《文山市个人建房申请初审表》(须有市规划局及街道办签署的初审意见);2.《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的个人建房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签章的土地权属范围角点坐标图;4.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总平面图(必要时须编制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后报市规划局审核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供材料:规划平面总图和建筑施工图(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文山市规划局核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回执通知》(下称《回执通知》)和经市规划局审定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

提供材料:1.市规划局签章规划平面总图和建筑施工图;2.《文山市规划局核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回执通知》;3.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需缴纳有关费用的,持有效缴费凭证及经市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签章的《回执通知》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领取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申请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线。通过规划验线后,建房业主应对建房规划行政许可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布。

提供材料:1.土地使用权证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的土地权属范围的角点坐标图;2.市规划局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危旧房翻建审批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中心城区内个人危旧房,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需对原有住宅用房进行翻建的,必须履行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在市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进行翻建。

(一)属于旧城改造范围,且政府确定于近期(已经签署开发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确定一至三年内)改造和拆迁的片区,不予办理危旧房翻建相关手续。

(二)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整村拆迁的村寨、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管道设施、河道、防汛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范围内的,政府确定于近期(已经签署开发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确定一至五年内)改造、拆迁、建设的,不予办理危旧房翻建相关手续;未明确具体开发和建设时间的,只对危房办理翻建手续,且必须在原土地产权面积内翻建,原则上翻建房屋不得超过二层。

(三)属于旧城改造和村庄改造的范围,但政府未明确具体开发时间的,只对危房办理翻建手续,且必须在原土地产权面积内翻建,原则上翻建房屋不得超过三层。

(四)不属于旧城改造和村庄改造范围的其他区域,可以按程序办理危旧房翻建手续,原则上不能超过四层。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危旧房翻建不得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供排水、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侵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危旧房翻建后使用性质必须为住宅,同时必须符合抗震安居用房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危旧房翻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民小组、社区、街道办等逐级审核,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个人危旧房翻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个人持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经所在村民小组、社区初审,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需要提供资料有:

1.个人翻建房屋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村(居)民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所在四周单位、邻居意见;

5.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6.原房屋产权证;

7.其他资料。

(二)市规划局依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村民小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和设计要求。

(三)申请人持建筑设计图,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经批准的设计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五)申请人对建房规划行政许可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布。

(六)经市规划局放、验线合格后,才准予开工建设。

第五章 竣工规划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后一年内有效。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房屋在规定时限内竣工后,申请人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市规划局应牵头召集市国土局、综合执法局、街道办等部门到实地验收。查验是否按照批准的指标和要求建盖房屋,各部门会签《文山市个人建房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提供材料:1.《文山市个人建房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市规划局领取);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市规划局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5.房产测绘图;6.其它。

第二十九条 如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房屋土地权属人已变更的,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才予以办理和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时,需补交相关费用;变更前已交费的,须提供相关交费凭证。

第六章 街道、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个人宅基地、个人建房和危旧房翻建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社区、村民小组个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办理集中安置用地选址、报批、五通一平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村庄和集中安置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负责规划区辖区内无房户拥挤户调查,提出具体安置方案及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负责调查摸清村内土地情况,不能用村内零星地安排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址。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落实占补平衡指标,确保报件顺利上报。

第三十二条 涉及占用耕地的,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耕地开垦费。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和危旧房翻建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对集中安置用地进行选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和危旧房翻建批后建设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房管中心负责对验收合格的个人建房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文山市国土资源局和文山市规划局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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