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政府2017-10-18 10:55:5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4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
金融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为支持贫困地区将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重要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政策落地生根,真正打通金融资源进入扶贫领域的通道,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本着“加大力度、突出精准、强化落实、协同推进”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精准对接贫困户助力脱贫
(一)实现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用足国家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等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对有创业就业意愿、有生产经营能力、有还款来源、信用良好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需求予以满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引导贫困户与适合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带资入社”“带资入企”等灵活方式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向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确保贫困户增加收益,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上、有效益、收得回”。农村信用社负有与贫困户对接率达到100%的兜底责任。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国家同期基准利率。贷款存续期内,由经办机构按年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并按照扶贫小额信贷实际投放额度10∶1的比例对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足额管理。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富民增收项目和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省扶贫办对县(市、区)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金融办、扶贫办、有关银行机构)
(二)实现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全覆盖。按照“政府扶持、保险让利、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年保费不超过30元、保额不低于3万元的基础性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保费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应保尽保,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房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等扶贫业务,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适当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黑龙江保监局、省扶贫办、有关保险机构)
(三)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个人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县(市、区)政府要足额安排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并对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负有兜底责任。(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扶贫办、有关保险机构)
二、精准对接产业项目助力脱贫
(四)落实“主联系银行”制度。根据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业务专长、网点分布和县(市、区)贫困程度、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建立“主联系银行”制度,落实银行机构分片联系责任制。“主联系银行”主要承担包扶县(市、区)的扶贫产业项目融资服务,确保扶贫资金供给来源清晰,服务责任主体明确。“主联系银行”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贷款利率、资源倾斜等方面对包扶县(市、区)给予优先支持,解决扶贫产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问题。年终对银行机构支持包扶县(市、区)扶贫产业项目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扶贫办、县〔市、区〕政府、有关银行机构)
(五)落实“券商扶贫工作站”制度。根据省内证券公司网点布局情况,建立与县(市、区)对口帮扶机制,与县(市、区)政府共同组建“券商扶贫工作站”,并由证券公司选派专业管理人员轮流进站工作,发挥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窗口作用,帮助县域内企业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县(市、区)运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能力。由县(市、区)政府依据专业管理人员实际在站工作天数给予适当补贴。年终对证券公司落实“券商扶贫工作站”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金融办、县〔市、区〕政府、有关证券公司)
(六)加大直接融资政策扶持力度。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国家级贫困县(市)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省财政按发行额的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债券的,省财政按发行额的5%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
(七)组建扶贫产业发展基金。由省属国有企业、穗甬控股有限公司、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共同出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管理的国投创益基金按一定比例配资,共同发起设立市场化运作、有限合伙制的黑龙江省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我省扶贫产业项目建设。同时,引导我省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林业产业基金投向县(市、区)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国资委、扶贫办)
(八)发挥政策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产业扶贫贷款担保功能。尚未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贫困县(市)要在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立工作,注册资本金减半执行。政策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产业扶贫贷款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1/3。省级政策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贫困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分保和再担保业务合作。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县域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布局优先考虑农业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市),2018年底前,其市(地)、县(市)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及合理业务半径(100公里以内)实现贫困县(市)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对按时还贷的扶贫产业项目返还担保费。贫困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将注册资本金以保证金方式按照不低于在保责任余额10%的额度存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最高10倍放大比例授信贷款。保证金存款按照最高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保证金滚动使用。(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贫困县〔市〕政府、有关担保机构)
三、精准对接基础设施建设助力脱贫
(九)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大政府资金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多元筹措建设资金。对有一定收益或者地方政府能够提供合理补贴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水平。脱贫攻坚期内,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向贫困县(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政府债券各承销团成员要积极支持政府债券发行,做好与总行的沟通协调和争取工作,积极落实授信规模,确保政府债券顺利发行。(责任单位:省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有关银行机构、贫困县〔市〕政府)
四、精准对接人才战略助力脱贫
(十)加强金融人才交流和金融知识普及。建立金融人才交流机制,从驻省金融监管部门、省和市级金融机构选派业务骨干率先到县(市、区)政府挂职,提升县(市、区)政府金融扶贫工作能力和金融工具运用能力;鼓励市级金融机构优秀青年骨干到县级金融机构挂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继续组织好乡村金融知识培训工作,共青团黑龙江金融工作委员会要继续做好送金融知识下乡工作。各金融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金融意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各金融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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