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01-20 16:50:13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规定,已明确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林蛙”)由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为切实加强林蛙增殖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特许证”)管理,严格核发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对象
合法从事林蛙增殖捕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机构
由林蛙增殖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和核发特许证。
三、办理条件
(一)具有林蛙增殖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等)。
(二)有开展林蛙增殖活动必备的产卵孵化、变态培育、越冬等基础设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向林蛙增殖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3.林蛙增殖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标明面积、坐标的产卵孵化池、变态培育池、越冬池等设施照片;
5.捕捞方法和捕捞工具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环节
1.初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核查。对受理的,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属实,承包经营的场所可以用于林蛙增殖生产,申请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的,予以核发特许证。不予核发特许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体实地核查方式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发证环节
1.录入。决定核发特许证的,通过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录入特许证相关信息,特许证内容应填尽填,作业时间和捕捞限额项如暂时填写不上的,可待省里具体规定出台后进行补填。
2.发证。对于符合规定的,单独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可不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特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允许使用期限。
3.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等工作,并作出是否核发特许证的决定。于作出核发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4.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五、特许证管理有关要求
(一)特许证实行年审制度。1.审验内容。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作业场所、时限、捕捉量等与许可内容的一致性。2.审验程序。每年特许证审验时间由所在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合格的,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审验不合格的,由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予以再次审验,审验合格的,特许证继续有效;再次审验依然不合格的,注销特许证。
(二)严格落实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有关规定。林蛙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严禁在非林蛙增殖区域捕捉林蛙,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捉野生林蛙资源,确需捕捉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限额捕捉。
(三)加强行政许可日常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特许证核准发放管理,对于违规发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特许证依法应该注销、撤销或无效等情况,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理。
(四)加快核发特许证进度。各级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林蛙增殖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掌握详细情况,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相关部门、发包单位和林蛙增殖场户应知尽知,为发证工作提供前期基础。要及时处理好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力争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林蛙合法增殖场户发证工作。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清理整治无证捕捉和“只捕不养”等行为,严厉打击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捉方式。要进一步强化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形成合力,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捉、销售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违法行为线索来源渠道,接受群众的监督。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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