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1-10-14 16:50:11
近日,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已于202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为做好我省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业农村部新修订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5日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兽药经营行业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我省现有2451家兽药经营企业。但由于兽药经营企业门槛低,从业人员多,以及经营盲目性等原因,目前兽药经营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养殖户提供合格的兽药。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共九章三十五条。主要对兽药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机构和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分两条,本章指出了制订本细则法律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的布局和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保证所经营兽药质量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条件。
第四章《规章制度》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文件和档案管理,要求企业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和建立相应制度。
第五章《采购和入库》共三条,主要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采购、入库审核检查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
第六章《陈列和储存》共四条,主要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陈列、储存兽药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共六条,主要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销售、运输兽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章《售后服务》共三条,主要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强化售后服务,向购买者提供相应技术咨询,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章《附则》共分两条,本章规定了经营特殊药品应遵守国家其他规定和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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