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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生猪调运明白纸全面发布,附具体详情!

来源:黑龙江农业厅2020-05-06 09:32:20

4月29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生猪调运明白纸,让农民朋友快速读懂。

一、生猪调运有哪些要求?

生猪调运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凭检疫证明以及输入省要求附带的材料,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并遵守有关省份指定通道通行规定,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二、申报检疫有什么要求?

调运生猪前由养殖场(户)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的必须提供养殖场(户)出具的委托书;供屠宰、继续饲养的生猪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种猪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申报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对不按规定时限申报、主体不符、要件不全、跨行政区域及违反有关生猪调运政策等情况的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四、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对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未佩戴耳标、无养殖(防疫)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以及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承运人运输生猪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进行备案,在生猪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不承运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

六、生猪运输途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生猪运输过程中,货主和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运输目的地;发现生猪疑似染疫或异常死亡生猪不得随意丢弃,要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和调查。

七、调运生猪落地后有什么要求?

调运生猪到达目的地后,货主要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养殖场(户)要注意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购买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发现生猪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八、跨省引进种猪有什么要求?

跨省引进种猪的,应提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引进。启运时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审批表》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材料。

九、调运“三无”生猪如何处理?

调运“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货主负责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坚决扑杀不予补助,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十、违规调运生猪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是未附有检疫证明调运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是调运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是使用未备案车辆调运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定性,按第七十六条处罚。

四是生猪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是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违规上述动物防疫、检疫有关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法》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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