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05-15 17:05:35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67号)精神,我市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4月)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各乡镇、村相应成立分别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
2.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各年度按比例完成辖区内地籍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数量及责任要求,实行精确管理。实施方案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3.建立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明确责任领导并确定1名联络员,责任领导负责工作的协调和落实,联络员负责工作进度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2015年4月中旬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4.抓好业务培训。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以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灵活运用。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20年6月)
1.已有资料收集及成果利用。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部分地区早期集体土地证没有坐标,对于没有坐标的宗地图,进行扫描入库。
2.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全省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的申请,依法提供现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区,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3.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可换发新证。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县(市、区)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另应同时制作整套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具体表格式样由省国土厅会同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另行下发。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4.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村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国土厅研究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5.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6.县级工作进度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2016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5%;
2019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5%;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数据建库等内容,各部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要坚持边调查、边测量、边建库、边处理、边发证的原则,科学安排时间早行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以《技术设计书》为标准,严格要求,聘请、委托技术单位对测绘质量、数据库建设进行全程监督,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接受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的抽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市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及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各村组负责收集本村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户宅基地情况,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地籍调查。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国土局要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检查,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进行定向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落实工作经费,制定激励措施
“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性、业务性强,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巨大,各县(市、区)应充分考虑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实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同时制定奖惩激励措施,对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村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村,扣减相应的配套工作经费。
(三)扎实做好宣传,调动群众积极性
各县(市、区)要加强“两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媒体广造舆论,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出动流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真正了解开展“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政策、目的和意义,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四)积极探索,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先试点、再铺开可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少走弯路。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一至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村作为“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局局长作为头号责任人,组织精干力量,在镇、村配合下,进村入户开展地籍调查,收集整理权属资料,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争取尽快完成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五)建立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为落实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农村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指标,各县(市、区)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54号)文件要求,填写进度报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从2015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完成规定比例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两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导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刻录成光盘,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六)建立问题处理机制,规范问题处理办法
由于“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各县(市、区)要采取多渠道广泛收集意见,定期召集测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疑难及时给予答复或现场指导,对于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集中商讨解决,确保工作疑难问题能及时得以解决,加快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要对“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分门别类,依法依规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要善于总结经验,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优亲厚友,不厚此薄彼,从而形成对“两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的规范化处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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