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明市政府网2017-02-17 10:02:50
三明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的要求,为认真组织做好全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即将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支撑。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工作范围,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推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从2015年开始至2020年6月底前,力争全面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地籍调查统一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在完成机构整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房地合一的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4月)
1.建立联席会议。三明市建立以市政府纪熙全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办和国土、住建、财政、规划、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住建、财政、规划、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量化(2015-2020年)各年度按比例完成辖区内地籍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数量及责任要求,实行精确管理。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落实作业单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尽快公开、择优确定具备资质的地籍调查和房产测绘作业单位。
4.组织业务培训。省级组织全省业务培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20年6月)
1.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调查、房屋调查、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2.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全省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提供现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方,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工作。
3.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已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以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
通过省厅组织验收的沙县村镇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成果,其中已完成的调查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县(市、区)要根据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的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要严格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1)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2)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3)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测绘中;(4)成果资料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4.确权登记发证。各县(市、区)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条例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分析未登记发证宗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和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台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5.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现有城镇地籍数据库融为一体,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同时,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共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6.工作进度安排。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的工作计划,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总体进度要求如下: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少于10%;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少于30%;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少于50%;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少于70%;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少于90%;
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的方法进行。
各县(市、区)要确保辖区内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质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乡(镇)国土所和村建站(所)负责组织权属调查,村“两委”参与确权和纠纷调处,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中的作用。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按工作计划逐年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大力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各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并确定1名联络员,责任领导负责工作的协调和落实,联络员负责工作进度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报送。市联席办将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重点进行督导并予以通报。
附件:1.三明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三明市各县(市、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进度安排表
附件1
三明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建立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事项。
三、组成人员
召集人:纪熙全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 冬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永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朱一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林 坚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起绵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银根 市农业局调研员
潘子凡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盛雄 市水利局副局长
汪 跃 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
黄春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成员单位领导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四、联络人员
黄荣华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颜卫中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科长
林 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长
梅振怡 市城乡规划局村镇科科长
费晏忠 市民政局基层建权和社区建设科长
黄细文 市农业局经管站高级工程师
黄尚才 市林业局林权登记中心副主任
陈小云 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站科员
附件2
三明市各县(市、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进度安排表
单位:行政村,个
序号 |
县 ( 市、区 ) |
辖区行政村数 |
2015 年完成 |
2016 年完成 |
2017年完成 |
2018 年完成 |
2019年完成 |
2020年上半年完成 |
||||||
任务比例 % |
调查行政村数 |
任务比例 % |
调查行政村数 |
任务比例% |
调查行政村数 |
任务比例% |
调查行政村数 |
任务比例% |
调查行政村数 |
任务比例 % |
调查行政村数 |
|||
1 |
23 |
13 |
3 |
20 |
5 |
20 |
5 |
20 |
5 |
17 |
5 |
0 |
0 |
|
2 |
51 |
10 |
5 |
20 |
10 |
20 |
10 |
20 |
10 |
20 |
10 |
10 |
6 |
|
3 |
永安市 |
228 |
10 |
23 |
20 |
46 |
20 |
46 |
20 |
46 |
20 |
46 |
10 |
21 |
4 |
大田县 |
265 |
10 |
27 |
20 |
53 |
20 |
53 |
20 |
53 |
20 |
53 |
10 |
26 |
5 |
尤溪县 |
250 |
10 |
25 |
20 |
50 |
20 |
50 |
20 |
50 |
20 |
50 |
10 |
25 |
6 |
沙县 |
172 |
10 |
17 |
20 |
34 |
20 |
34 |
20 |
34 |
20 |
34 |
10 |
19 |
7 |
将乐县 |
146 |
10 |
15 |
20 |
29 |
20 |
29 |
20 |
29 |
20 |
29 |
10 |
15 |
8 |
泰宁县 |
111 |
10 |
11 |
20 |
22 |
20 |
22 |
20 |
22 |
20 |
22 |
10 |
12 |
9 |
建宁县 |
92 |
10 |
10 |
20 |
18 |
20 |
18 |
20 |
18 |
20 |
18 |
10 |
10 |
10 |
宁化县 |
210 |
10 |
21 |
20 |
42 |
20 |
42 |
20 |
42 |
20 |
42 |
10 |
21 |
11 |
清流县 |
111 |
10 |
11 |
20 |
22 |
20 |
22 |
20 |
22 |
20 |
22 |
10 |
12 |
12 |
明溪县 |
88 |
10 |
9 |
20 |
18 |
20 |
18 |
20 |
18 |
20 |
18 |
10 |
7 |
全市合计 |
1747 |
|
177 |
|
349 |
|
349 |
|
349 |
|
349 |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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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出台新举措 鼓励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建房
福建省三明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化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若干措施》,出台土地政策等措施,鼓励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建房,市域内农业转移人员从农村落户城镇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在土地政策方面,《若干措施》确定了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市域内农业转移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城落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并不再要求安排集体土地新建住宅的,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除留20%以内用于复垦及相关费用外,其余全额补助给退宅农户。
鼓励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建房,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各地可根据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安排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应实行迁高安置,以套房进行置换;乡镇所在地允许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进行置换安置。鼓励建设住宅带门店式的安置房,配建的门店等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办理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鼓励为农户担保贷款进城购房,积极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抵押(担保)贷款帮助农民进城(集镇)购房模式。《若干措施》还确定了加快城镇化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户籍政策、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政策、中心城市政策等措施。
三明市强调,各县(市、区)要把城镇化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把城镇化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设立城镇化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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