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2018-08-08 12:08:12
日前,青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其中在原址上拆后重建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原拆除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经安全评估并经批准后,在原土地面积内可新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高度不超过3米),不计容积率。新建地下空间在将来征收时不计安置面积。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一级控制区内符合《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拆后重建条件的D级危房拆后重建相关事项,对《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一级控制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私人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原拆原建条件的,按原址、原土地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改建。拆后重建程序参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在原址上重建的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原建筑面积与原建筑占地面积。
二、对一级控制区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私人建房、商品房、公建和产业用房等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原拆原建条件的,按原址、原使用年限、原合法地上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重建,拆后重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的,拆后重建后可以按原划拨方式办理,也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在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土地取得方式变为出让。出让年限按最高土地出让年限扣减原土地使用年限计算。
(二)按现产权证中的产权人确定拆后重建的对象,乡镇(街道)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原址上拆后重建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原拆除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经安全评估并经批准后,在原土地面积内可新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高度不超过3米),不计容积率。新建地下空间在将来征收时不计安置面积。
(四)经业主提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核查,县房征部门审核年度征收计划情况后,由县规划部门受理,征求县国土部门意见后(其中涉及划拨改出让的,经县国土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完成建设后业主申请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成年份按实际建成时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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