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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威海市商品房新政: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不得涨价

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05-17 09:13:53

2018年5月10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一房一价,3个月内不得涨价

一房一价

三个月内不得涨价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预售楼盘的《可售房源明示表》,标明每一套可售房源的售价。开发企业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标价必须与备案价一致,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开发企业按期限公布商品房售价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3个月后售价确需调整时,须再次报备。

取得预售证之前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限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销售。

销售现场须对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备案价一致的售价表和销控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证明、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委托销售商品房的,须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打击变相炒房

网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

通知要求,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须与购房人约定网签合同的具体时间,按照约定时间通过威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平台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须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于15日内书面告知购房人。

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提前告知购房人有关购房政策。商品房存在设定抵押权的,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须书面告知购房人,并向购房人出示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合同变更或撤销须依法进行,开发企业有义务制止购房人以退房为借口撤销合同、随即改名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变相炒房行为,购房人确需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开发公司须详细询问、记录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原因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通知要求,威海市各级住建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无证销售、擅收预订款、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按照程序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约谈、公开通报、限制预售许可和合同网签备案、限制预售资金使用、列入企业资质审查重点审核、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重点审核、列入企业黑民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同时向物价、工商等部门通报,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附政策原文内容: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环翠区住建局,高区、经区、临港区建设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售价格备案管理

(一)一房一价备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预售楼盘的《可售房源明示表》,标明每一套可售房源的售价。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慎重确定商品房售价。

(二)限时公布售价。开发企业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标价须与备案价一致,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

(三)调价须再报备。开发企业按限期公布商品房售价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3个月后售价确需调整时,须再次报备。

二、加强销售行为监管

(一)无证收费监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

(二)销售方式监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限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开盘时间,严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销售。

(三)销售现场公示监管。商品房销售现场须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销售商品房的,须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2.全部房源的、与备案价一致的一房一价、一套一标售价表及销控表。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建房[2014]5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及正在执行的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文件。

4.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证明。

6.所有驻场销售人员照片、姓名、上岗证书。

7.住建、物价、工商等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8.其他相关资料。

(四)委托销售监管。商品房属于委托销售的,开发企业须书面委托已在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

(五)销售信息发布监管。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严禁制造、炒作、传播房源不足、内部预留、开盘售罄、后期涨价、信贷收紧等不实不全房地产信息,误导市场预期,造成紧张气氛,引起恐慌性购房。

三、加强销售合同签订监管

(一)合同网签备案监管。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须与购房人约定网签合同的具体时间,按约定时间通过威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平台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须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于15日内书面告知购房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二)合同有关事项告知监管。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提前告知购房人有关购房政策。商品房存在设定抵押权的,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须书面告知购房人,并向购房人出示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三)合同变更或撤销监管。合同变更或撤销须依法进行。开发企业有义务制止购房人以退房为借口撤销合同、随即改名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变相炒房行为。购房人确需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开发公司须详细询问、记录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原因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无证销售、擅收预订款、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按程序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约谈、公开通报、限制预售许可和合同网签备案、限制预售资金使用、列入企业资质审查重点审核、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评级重点审核、列入企业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同时向物价、工商等部门通报,对违规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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