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区政府2018-04-17 10:42:16
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区2018年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西府办发〔2018〕6号
灯塔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西安区2018年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西安区2018年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
清理核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能,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兜底工作兜得准、兜得实、兜得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式救助的意见》、《辽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和2018年我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区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坚持统一组织与户籍地管理相结合,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低保兜底与综合救助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全面清理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切实把清理核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核查目的
l.通过核查,全面掌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变化情况,临时救助对象管理情况,为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档案修正和“低保兜底脱贫”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为健全低保政策、临时救助政策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打好基础。
2.加强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救助对象对其享受标准进行调整,城乡低保实行补差式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做到适度救助,突出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于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要重点保障;对享受扶贫政策后暂时脱贫的低保家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
3.规范基层经办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加强公开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夯实社区、镇的审核责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办责任,实行“谁走访、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规范化操作、透明化管理、优质化服务。
三、核查对象
2017年12月前在册的西安区所有城乡低保和已享受临时救助对象。
四、核查内容
(一)城乡低保核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救助对象死亡的;
(2)学生毕业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
(3)户籍迁到外市区的;
(4)聘为公益岗位人员的;
(5)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低保对象;
(6)拥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经营活动的;
(7)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的;
(8)对领取财政统发工资、社保养老金人员或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人员;
(9)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月人均纯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低保严格按照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510元的标准掌握,农村低保严格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超过3600元的标准掌握;
(10)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1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或采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12)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4)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人员;
(1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6)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17)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核查小组认定不应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情形。
2.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1)家庭成员有出嫁、死亡、年满十八周岁不在校的,取消该家庭成员的保障金或减发家庭保障金;
(2)家庭成员有外出打工一年以上不归的,取消该成员的保障金或减发家庭保障金;
(3)家庭经济收入增加,生活状况有所好转的减发家庭保障金或清退;
(4)原享受差额补助的家庭经济收入有所减少或出现重病、重残等现象生活水平有所下降,可增加其保障金额;
此次核查在侧重以上核查内容的基础上还要突出以下重点:城市低保要进一步核准分类施保对象,严格按照分类施保,补差救助的要求在新城乡低保系统中准确录入各种信息数据;农村低保要坚决纠正“一户保一人”、“分户保”或“合户保”等违规问题,认真核查重点户和一般户的准确性;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核查“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户籍地管理,各社区在核查时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文件要求,加强户籍地低保对象的管理,摸清底数,核查是否还有低保证、存折未发放到户以及截留、克扣低保金等现象。
(二)临时救助核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以下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子女上学(不含自费生或择校生)导致生活陷入困难且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或单亲的低收入家庭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5)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为:急难救助发放5—6个月低保金;支出型困难家庭发放4—5个月低保金;困境型低保家庭发放2—3个月低保金;其他困难家庭发放不超过500元救助金。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由各社区、镇将救助对象情况书面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各社区、镇自查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组织动员。各社区、镇要迅速召开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清理核查动员会,制定核查排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具体负责人员。
2.入户调查。各社区、镇要组织驻社区干部、居民委员会、社区、镇民政工作人员逐户逐人核查,逐户填写“西安区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调查表”,逐人签订吉林省统一印制的“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收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面信息核对,详细记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和劳动能力状况,掌握第一手数据,要采取“一看、二问、三查”的方式,即:一看低保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二问低保对象邻居,了解低保对象平时情况;三查工资及病历、诊断等各种收入证明、身体状况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必要时采取多种方法并用的方式,深入细致的进行核查,以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做到一户一表,认真填写,长期保存。各社区、镇分管领导以及全部核查人员要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坚决清退出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和个人坚决不予救助,对符合条件低保人员给予继续保障或提高补助标准,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提交低保听证会,重新进行联合评议审批,对于特殊对象可启动联席会议会商解决。
(二)检查抽查阶段(4月1日-5月30日)
1.抽查方式。区政府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清理核查工作组组成抽查小组,深入各社区、镇,以入户调查和抽查低保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的方式,按照社区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分别对12个社区、灯塔镇低保、临时救助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抽查。
2.抽查重点。主要对城乡低保对象中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因收入来源不固定或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等原因短期内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已经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进行抽查。已经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进行抽查。
3.抽查内容。主要是查看是否进行过入户调查,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属实,入户调查表填写是否完整,档案内容与吉林省城乡低保系统信息录入是否一致,家庭全部成员是否进行信息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是否全部清退,临时救助档案内容是否属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救助额度是否超过封顶线,特殊事件、特殊对象是否经过“一事一议”会议研究决定。
(三)整改完善阶段(6月1日-7月30日)
1.总结整改。各社区、镇对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上报区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对清理核查工作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对各社区、镇清理核查工作成效进行公布。
2.严肃追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办理低保等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各社区、镇清理核查、问题整改情况纳入2018年绩效考核内容。
3.建章立制。建立完善定期自查、抽查制度,加强低保审核机制建设,保证应退尽退。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成立西安区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政府副区长 张又岱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赫荣吉
区民政局局长 张绪仓
成 员:区监察委副主任 辛 伟
区法院副院长 谢纯力
区审计局副局长 董淑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赵东玫
仙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尹光伟
泰安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凤军
东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秀权
灯塔镇人大主席 伍兴军
泰安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张友伟
安康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单纪成
鸿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刘晓绪
仙城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李 石
红城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何荣贵
新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熊 伟
东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李士忠
福盛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于 晖
先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宋俊生
富国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白海波
安家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曹淑霞
裕明社区党委书记 刘东博
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海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张海燕(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社区、镇也要相应成立清理核查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此次核查工作的领导。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社区、镇要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领导,各社区(镇)与民政站及入户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本着“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社区、镇在核查工作中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政策去衡量,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避免引发上访,特别是群体访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详细填写核查表,认真汇总并及时形成工作总结,做到不漏一户一人,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实现精准施保,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确保此次核查达到预期目的。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氛围。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困难群众发放政策宣传单,让困难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理解低保政策、维护低保政策,提高公众政策知晓率,营造温馨和谐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严肃纪律,依法追责。核查组成员要严肃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和程序操作,不得偏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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