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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政府2018-04-28 10:02:07

日前,南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南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凡持有本市户籍或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身体有残疾(持有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居住在本市的孕产妇,均可列为救助对象。

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南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9日

2018年南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8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工程工作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18〕6号)要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已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将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确保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控制目标。

(二)支持目标。

1.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8%以上;

2.以县(区)为单位,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

3.全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达98%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救助对象 。

凡持有本市户籍或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居住在本市的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家庭;

2.身体有残疾(持有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3. 建档立卡贫困户;

4.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群体)。

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本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的,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抢救,可给予救助。如遇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提出申请,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意。

(二)项目救助范围。

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的救助费用范围包括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以及必要检查、手术治疗、心电监护、呼吸机的使用等产生的费用。

三、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核拨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细致地对待每一位孕产妇,按医学诊疗常规进行仔细排查,发现高危孕产妇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确保每一位孕产妇的安全。

(二)严格审核。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救助对象出院后要及时将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清单、病情简介等资料报送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收集整理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明细表和救助请示报市卫生计生委,并在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救助支付凭证复印件报市卫生计生委。

(三)数据报送。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抢救危重孕产妇数(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数)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部。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分析后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结果运用。

市卫生计生委要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总结,查找和分析问题,对工作落后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

(五)明确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实施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卫生计生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督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落实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严格按照《南宁市卫生局孕产期保健全程跟踪管理规定》和《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做到高危孕产妇发现一例,跟踪管理一例,力争救治一例,确保安全一例。做好辖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动态管理信息调查工作,切实抓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孕产妇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纳入我市人口发展规划。

3.财政部门负责将项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核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定危重孕产妇城乡低保对象身份,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危重孕产妇低收入家庭身份认定工作,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5.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工作,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低保危重孕产妇),经核实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6.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市属新闻媒体做好母婴安全知识宣传,卫生计生部门配合提供材料。

7.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母婴安全知识,协助落实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8. 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有效开展,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2018年南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分管领导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资金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琳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妇幼科科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项目方案,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督查组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党办,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谭英姿兼任,副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专员郭谷良担任,成员由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及时协调推进项目进度。资金保障组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财务科,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苏红华兼任,副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财务科负责人翁海波担任,主要负责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协调、拨付项目资金。

各县(区)、开发区要相应成立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县(区)、开发区项目实施。

(二)强化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作用,对县(区)、开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工作加强监督指导,每半年督查一次,全面跟踪了解城乡低收入家庭孕产妇的核定过程、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及相关费用情况;分析疑难和典型病例,查找事故苗头、制定防范措施、指导基层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的培训。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进行具体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协调解决。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于每月1日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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