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城县人民政府2018-02-26 14:13:28
关于印发水城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水城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城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决战三年摆脱贫困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5〕2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1+10”文件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5〕117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7号)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和粮食救助工作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不断完善居民收入增长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城乡低保标准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建立健全粮食救助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在2018年5月底前同步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农村低保家庭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各项工作,并将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于6月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对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从6月起按审批标准将救助粮食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为636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为3936元/年/人;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6—8月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7—8月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8月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
三、保障对象
以户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一)月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水城县城市低保标准的非农业人口;
(二)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水城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业人口;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粮食救助范围。重点保障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对象及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和重度残疾人。
1.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
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水城县农村低保对象的平均水平;
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水城县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平均水平。
四、核查范围
(一)对2018年度所有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因病因灾因学因残等原因返贫的家庭和提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贫困人口待遇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7〕4号)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城市低保保障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7〕67号),将全市新增城镇属性村居现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转化为城市低保对象,将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确保全面小康不落一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二)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
五、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
(一)宣传动员(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14日)
县民政部门要拟定全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会议方案,并会同县扶贫部门召开全县相关业务培训会议,对各乡(镇、街道)民政低保经办机构及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乡(镇、街道)、村(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村级民主评困小组。村(居)委会低保民主评困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村(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街道)挂片领导、包村工作组长或工作人员、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和农村低保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会议,对核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对核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申请受理(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8日)
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街道)、村(居)组人员帮助提出申请,申请必须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三)调查核实(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
各乡(镇、街道)整合乡村干部力量,调动村(居)组干部的积极性,对原保障对象家庭及提出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农村低保对象当中的季节性缺粮户进行逐户核查,保证入户核查时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居)组干部参加,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确保收入核查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扎实开展,确保对所有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其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在开展收入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全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在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
(四)村级民主评困(2018年3月21日至3月27日)
民主评议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召开的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要有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坚持做到“一户一评一记录”,并认真填写:1.《贵州省水城县 乡(镇、街道) 村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水城县 乡(镇、街道) 村城市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2.《贵州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表》;3.《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 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4.《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主评困”备案表》;5.《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6.《水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7.《贵州省水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表》;8.《贵州省水城县2018年农村低保提标补差资金统计表(村)》、《贵州省水城县2018年城市低保提标补差资金统计表(村)》;9.《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并收集好相关会议的印证资料(如会议签到册、图片等资料)。
(五)一榜公示(2018年3月28日至4月5日)
村级民主评困结束后,以村(居)为单位,将评议结果即一榜公示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拟纳入保障范围对象户主姓名、保障对象管理类别、核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拟定保障人数、拟定家庭享受增发补助金、特殊困难对象人数和类别、拟定家庭月人均享受基本保障金、拟定家庭月增发补助金、拟定家庭月发放低保金总额、拟定批准享受保障待遇起始时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
(六)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审查(2018年4月6日至4月13日)
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居)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居)部分申请人家庭(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10户,必须有抽查记录和抽查工作总结、图片等存档备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后,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并认真填写:1.《贵州省水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表》、《贵州省水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表》;2.《贵州省水城县2018年农村低保提标补差资金统计表(村)》、《贵州省水城县2018年城市低保提标补差资金统计表(村)》;3.《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4.《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农村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城市低保待遇年度审核审批汇总表》;5.《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6.《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7.《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待遇新增)、《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待遇新增)》;8.《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9.《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情况汇总表》;10.《贵州省 县 乡(镇、街道) 村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审核审批汇总表》;11.《水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情况汇总表》。
(七)乡(镇、街道)审核(2018年4月14日至4月24日)
乡(镇、街道)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审核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图片资料印证。县级要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0 户,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凡是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县级都要进行入户复查。县级将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八)二榜公示(2018年4月25日至5月5日)
乡(镇、街道)审核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即二榜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县民政局审批(2018年5月6日至5月19日)
县民政局汇总各乡(镇、街道)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抽查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50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新增加人员由县民政局要组织人员全面进行复查。县民政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评审决定。对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委托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榜公示(2018年5月20日至5月26日)
县评审委员会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在水城县人民政府网和水城县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审批结果即三榜公示表(加盖县评审委员会审批专用章)委托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村(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三榜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的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年公示表》进入常年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一)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台帐(2018年5月28日至31日)
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此次核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人员信息、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修改并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台帐,于2018年5月31日前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并按月及时更新上报。
(十二)资金发放(2018年6月1日至6月10日)
1.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结果认真测算城乡低保及粮食救助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将城乡低保及粮食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在2018年6月10日前下发城乡低保资金拨付文件,城乡低保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由县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滥坝农村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金由县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专户,由各乡(镇、街道)联系(镇、街道)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2.救助粮的发放。县民政局会同县经信局根据粮食救助核查结果联合下文,2018年6月底前由县民政局将救助粮采购到位并将救助粮运至各乡(镇、街道)驻地。各乡(镇、街道)根据县民政局审批的粮食救助对象汇总表造具发放花名册,8月底前组织按月分批发放。按照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特别困难户从6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口粮90斤;中等困难户从7月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口粮60斤,对中等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在8月再增发30斤救助粮;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口粮30斤,对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在8月增发60斤救助粮。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救助粮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负责送粮上门。
六、动态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城市低保对象按季度进行动态调整;农村低保对象按照长期保障对象原则上每个工作年度内入户复核一次,重点保障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一般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季度进行核实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入户核查结果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粮食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七、组织保障
(一)为切实做好核查工作,决定成立水城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谢寿阳(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桂祥(县政府办副主任)
付正先(县民政局局长)
卢万林(县财政局局长)
朱勋波(县扶贫局局长)
成 员:叶荣旺(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 刚(县财政局副局长)
夏 勇(县扶贫局副局长)
谭 勇(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 斌(县发改局副局长)
朱忠淮(县乡管办副主任)
郑陆琴(县审计局副局长)
黄 胜(县经信局副局长)
谢祥刚(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 翔(县住建局副局长)
范 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洪波(县残联副理事长)
范 勇(县社会救助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叶荣旺同志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水城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县民政、财政、扶贫、统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扶贫工作部门要按照“两项制度”衔接要求,做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与扶贫工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建全会商协作机制;财政部门将低保结转资金及时归位,足额安排县级低保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低保提标所需资金;统计部门要做好城镇属性村居划分工作,将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及时报送户籍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属性村居的划分,将户籍管理系统中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常住户籍人口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常住户籍人口为基础依据,按程序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城市低保保障工作。
八、督促指导
成立水城县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督促指导小组:
组 长:谢寿阳(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桂祥(县政府办副主任)
付正先(县民政局局长)
卢万林(县财政局局长)
朱勋波(县扶贫局局长)
成 员:叶荣旺(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 刚(县财政局副局长)
夏 勇(县扶贫局副局长)
范 勇(县社会救助局负责人)
邓吉祥(县扶贫局计划统计股负责人)
伍真华(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
鲁 梅(县社会救助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仕光(县社会救助局农村社会救助办公室主任)
邓 硕(县社会救助局城市社会救助办公室主任)
九、政策界限
(一)对原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新的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保障待遇,并书面通知其本人,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补助标准。要严格按照入户调查—民主评困—三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的方式规范操作。此次核查无论是原享受城乡低保对象还是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只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除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审批表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须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计划生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单亲家庭和超生对象)须提供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校学生须提供其所在学校的就读证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城乡低保对象须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要通过《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签字授权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以上资料收集齐全后,统一按照县民政局制作的装档样本装入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户一档”,实行归档管理。
(二)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人员,不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统计,但其寄回的钱物应计入家庭收入。
(三)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按季调整审核工作,进一步抓好收入核查,根据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按新的保障标准确定保障待遇。
(四)确定每一个城市低保户的补助资金。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新的城市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新的城市低保标准的,实行补差救助。
(五)对城市低保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分类施保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城市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计算,按190元/月/人增发;其他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按65元/月/人增发;
2.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计算,按130元/月/人增发;
3.对城市低保对象中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计算,按95元/月/人增发;
4.对城市低保对象中7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所有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计算,按65元/月/人增发。
(六)收入核算
1.工资收入。指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类劳务收入。劳动力是指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其所在务工单位或村(居)委会为其提供劳务收入证明,不能提供劳务收入证明的,按水城县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但在校读书的学生不作为劳动力计算。
2.赡、抚、扶养费。赡养、抚(扶)养费收入的核算:被赡养、抚(扶)养人未与赡养、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扶)养的人数。实际支付的赡养、抚(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对赡、抚、扶养人不提供收入证明的,按每户赡、抚、扶养人每月给付100元标准计算为赡、抚、扶养对象的家庭收入,对有法定赡、抚、扶养人但不能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需由法定赡、抚、扶养人出具不能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情况说明。
3.经营收入。是指通过种养殖业、门面经营、固定或流动摊点等方式获得的收入,种养殖业可根据种养殖所获取的数量×单价×50%÷12个月核定其收入,门面经营10—20平方米按月收入600元、20—30平方米按月收入800元、30平方米以上按月收入1000元核定其收入,固定或流动摊点按每月300元核定其收入。
4.财产性收入。是指房屋出租等获得的收入,有租房协议的按租房协议计算家庭收入,无租房协议的可根据当地房屋出租综合水平测算其收入。
5.对参加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所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70元,不计入低保口径收入,超出部分计入低保口径收入。
6.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7.征地拆迁补偿按照实际补偿数额的1/10计算年收入。
8.对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户口已迁出的农村贫困学生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如果一直符合城市低保享受条件,则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未审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性质是否转成非农,符合农村低保享受条件的,按照与原家庭共同核定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现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户籍迁出尚在校就读学生的家庭,虽符合农村低保享受条件,该学生仍不能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核定,其享受的城市低保金不作为原家庭收入计算,也不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9.对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办法已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家庭,应鼓励和扶持其积极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10.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病直接减免的医药费不计入家庭收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后通过报销所得的现金也不计入家庭收入。
11.确定享受增发保障对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农村低保家庭中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按100元/月/人增发;其他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按65元/月/人增发;
(2)对孤儿、农村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按100元/月/人增发;
(3)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和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成员、单亲低保家庭成员,按65元/月/人增发。
12.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确定低保户的补助资金。按照低保户的实际收入水平与标准之间的差距进行核补(属分类施保对象应加上分类施保金)。
十、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府办发〔2017〕253号),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各乡(镇、街道)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抓落实。民政、扶贫部门要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精准到人。经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最终经民政、扶贫部门统一确认后方可纳入。二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农村特困人员要实现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对符合当年国家和省贫困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水库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村通〔2017〕119号)、《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水库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年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抽查。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清除“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恶意分户吃低保”等问题。二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病因灾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贫困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行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便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加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乡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要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如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低保提标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倒排完成任务时间进度表,尽快组织实施。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财政、扶贫、统计、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5月底前完成多项审核审批工作,6月底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5月份的待遇差额。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应用好低保信息系统,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录入和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务必于2018年内全面实现以县为单位由系统自主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汇川区2018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
关于提高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
辽宁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习水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
关于辽源西安区2018年城乡低保、临...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
关于泰安宁阳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长治县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
湄潭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
《六盘水市钟山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
2017济南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
2017年大连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鞍山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关于印发《开江县2018年“脱贫摘帽...
德化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