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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珙县政府2018-02-07 16:31:19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6〕2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专项帮扶等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六)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组织实施和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具体审核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按规定安排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预算,并督促、检查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落实。县审计、监察、扶贫、统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为具有珙县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三)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因病、因灾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救急难)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申请享受一次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重大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3万元至5万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特别较大(5万元以上),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过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自然灾害救助。因火灾、自然灾害(风灾、冰雹、泥石溜、洪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超过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困难救助。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救急难)。对于申请临时救助(救急难)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救急难):

(一)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七)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城市参照《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珙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珙府发〔2003〕89号)、《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珙府办函〔2009〕81号),农村参照《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珙府办发〔201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救急难),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委托的村(社区)代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珙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乡(镇)政府接到救助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救助。县民政局收到救助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到指定机关或单位领取款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筹措

第十条 建立临时救助(救急难)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本级福彩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救急难)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救急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每月向县财政局提出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支付计划,县财政局核拨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救急难)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救急难)明细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的申请人,必须追回冒领资金,且取消当年度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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