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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淄博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

淄博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

来源:张店区政府2018-03-01 10:06:19

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7〕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救急救难、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公正;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张店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有下列情形,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财产性收入的;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高档消费品的;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3.拒绝救助部门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救助,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5.不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自愿放弃救助或者擅自离开的。

6.区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家庭,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因遭遇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后,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对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申请人同一年度内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供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保险、理赔、受助情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张店区临时救助审批表》。

(二)村(居)调查、公示。申请人材料齐全后,所在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三)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审核无异议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临时救助意见,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

(四)提高救助时效。办理临时救助的时限,原则上自提交救助申请到发放救助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五、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包括:慈善捐赠、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的部分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六、法律责任

(一)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防止救助资金随意发放、优亲厚友、突击救助、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对媒体关注的急难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者服务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记录。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张民〔2015〕91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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