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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渭滨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渭政办发〔2017〕84号)

来源:渭滨区人民政府2017-11-24 13:33:52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滨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渭政办发〔2017〕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渭滨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渭滨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通过实施临时救助,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做到补“短板”、扫“盲区”,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计、教体、住建、人社、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动员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家庭对象

1.因发生火灾或遭遇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重残)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其他意外事件”指溺水、交通事故、触电、爆炸、中毒个案等意外事件;

2.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治疗,经各类机构实施救助后,仍需承担较大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教育开支等导致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刚性支出费用(指为保障基本生活具有“必需品”性质的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4.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各相关镇(街)负责联系协调,市救助站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

2.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益的;

4.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三、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区内有效居住证的,由所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属流浪乞讨人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直接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前述困难对象应主动协助其申办生活救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居民个人提供的困难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四、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渭滨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临时救助申请书(应申明家庭人口、成员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等)、《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授权核查书》;(2)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证明;(3)公安、消防、医疗(保)等部门出具的特殊事件的证明材料(包括遭遇突发性事件的时间、地点、情形,造成的损失、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及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含合疗、医保)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报销单)原件及诊断证明,原件已用于其他部门实施救助或保险报销的,须由实施救助(报销)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5)非义务教育机构出具的就学证明原件及有关缴费证明等;(6)农户受助对象的“一卡通”帐号;(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财产情况、遭遇困难情形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连同前述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上报的材料及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救助金额。小额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下先行审批,但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健全档案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批准。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部门可以参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可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各单项救助仍不能解决其基本困难的,提交区级救助联席会议审定;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

六、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急难程度等,救助额度原则上按本区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成员人数确定,20000元封顶。

(一)救助1500元以下的

困难情形:一是因物价上涨,家庭必需的基本生活品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暂时性困难的;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因相对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突然中断或出现类似情形致使家庭基本生活陷入短暂性困难的。

救助额度核算方法:参照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1500元(含)封顶。

(二)救助1500元至5000元

困难情形:一是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轻伤、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在3万元以内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仍陷入阶段性困难的;二是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医疗费在3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三是子女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中专以上研究生以下在国内接受教育),因教育费用和在校生活支出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

救助额度核算方法:参照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5000元(含)封顶。

(三)救助5000元至8000元

困难情形:一是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重伤(或重残)、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3万至8万元以内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仍陷入阶段性困难的;二是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医疗费部分在3万至8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阶段性困难的。

救助额度核算方法:参照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8000元(含)封顶。

(四)救助8000元至10000元

困难情形:一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人员伤亡(或重伤重残的)或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损失在8万至10万元的,且经相关部门认定无法找到赔偿方或赔偿方无力赔付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阶段性困难的;二是因重大疾病一年内自负医疗费在8万至15万元的,导致家庭阶段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救助额度核算方法:参照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10000元封顶。

(五)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

困难情形:一是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人员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重残的)或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且经相关部门认定无法找到赔偿方或赔偿方无力赔付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阶段性困难的;二是因重大疾病一年内自负医疗费在15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阶段性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同一家庭一个年度内成员罹患重病、遭遇意外事件、成员就学等因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以及保障基本生活必须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多种特殊情况并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

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对意外事件造成人员重伤(或造成一二级重残、死亡情形的)、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或无赔偿方以及有赔偿方但赔偿方无力赔偿的),家庭生活仍出现阶段性严重困难,在救助限额内从高予以救助。

救助额度在1500元(含)以内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民政部门委托可直接予以审批;救助额度在10000元(含)以内的由区民政部门研究予以审批;救助额度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内的,由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急、特、危、重情形,区民政部门可先行研究予以施救)。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区财政要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部门要向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三)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民政部门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社会救助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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