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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韶山市人民政府2018-04-08 15:58:13

韶政通〔2018〕1号

关于对《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

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和《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韶山市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事务所拟定了《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批准,现在征收范围现场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后三十天(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征求意见期限内欢迎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地址:韶山市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事务所(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英雄商业广场A栋3楼,电话:0731—55684205)

附件:《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附件

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基础

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韶山市人民政府需征收韶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提质改造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经审查,该项目符合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

(五)《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号)

(六)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三、征收范围

本项目涵盖迎宾路世纪楼,糖酒副食品公司,艺术幼儿园,市行政执法局(污水处理1厂)。

四、房屋征收部门

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五、征收实施单位

韶山市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事务所

六、被征收范围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38户(私产35户,公产3户)。房屋建筑总面积为6358.958平方米,权证面积为5849.248平方米【住宅用房3952.848平方米,商业用房1471.16平方米,综合性用房801平方米,办公用房133.95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征收范围

(二)选定评估机构

(三)调查登记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征收决定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征收补偿决定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

九、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试行)》(潭房字[2013]44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

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按10元/㎡(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计算,需要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的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且正常合法生产、经营,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6‰/月。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3个月计算。

6.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由依法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十、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

(一)选房原则: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遵循“一个产权证一套”、“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在候选房源中选房。被征收人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 (房源在韶山市范围内已发预售许可证的未售商品房中选择)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户型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为准。

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项目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2.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1.在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三)补助项目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1.面积补助:对被征收对象中的贫困户,在韶山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的,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2.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民政等部门核实后,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

(四)奖励和补助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

十二、实行依法征收,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第(一)项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市管各企业,

各人民团体。

抄送:市委各部委。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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