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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2017-12-04 16:03:1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6号)精神,完善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和机制,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工作,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加快增收脱贫,现就我市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把激发贫困户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作为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推动产业扶贫与金融扶贫良性互动,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创新扶贫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强金融扶贫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如期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增添政策动力。

二、适用对象

各县区有劳动能力、增收项目、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贫困户;支持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工业及流通企业。贫困户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贷款,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贫困户,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条件(非户主家庭成员申请使用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该建档立卡户同一户籍)。对申请贷款时为贫困户,目前已脱贫(不含在“回头看”等工作中被清理出的贫困户)的贷款申请人和脱贫3年内的贷款申请人,按规定仍然享受贴息政策。

三、贷款模式

(一)贫困户“自贷自用”扶贫贷款模式。

1.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如申请人牵头项目建设,具体金额视农户项目需要由申贷人和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2.贷款发放程序。

(1)扶贫部门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当地贫困户名册。

(2)承贷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进行授信,做到应授尽授,实现全覆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的原则发放贷款。

(3)承贷金融机构对贷款对象自主审查、自主确认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一律转入申请人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中,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4)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贷后跟踪管理,确保贷款安全。贷款对象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5)承贷金融机构回收到期贷款,对按期还款贫困户,县区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承贷金融机构直接柜面贴息;对逾期贫困户进行催收,对经努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向当地扶贫部门申请风险补偿。

3.贴息要求。贫困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享受100%贴息,县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预拨至承贷金融机构。贫困户贷款逾期的,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逾期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

(二)“银行+企业+贫困户”分贷统还扶贫贷款模式。

1.适用企业。县区政府推荐实力强的优秀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工业及流通企业。

2.企业条件。①企业及其法人(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②与承贷金融机构、贫困户签订“三方协议”。

3.申贷管理原则。采用“银行+企业+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由贫困户申请贷款,资金入企,企业负责统一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偿还贷款本金。

4.企业使用贷款额度。企业带动贫困户享受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总资产的10%,杜绝“垒大户”。同一考核年度、同一贫困户自身已经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不得再作为享受贴息的带动对象。

5.贴息要求。企业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享受100%贴息,县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预拨至承贷金融机构。企业还款逾期的,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逾期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

6.贫困户补助政策。采用“银行+企业+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获取资金的企业,每年给予其带动的贫困户3000元/户/年的补助;引导鼓励企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7.控制风险。企业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具体要求在“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设立风险补偿金。

1.各县区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开展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

2.风险补偿金存入承贷银行,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银行对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按一年期存款结息,到期后自动转存,利息由银行转入到县区财政部门指定结算户中。

(四)风险控制。

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上限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

(五)承贷金融机构。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重点为农村商业银行。

(六)贷款期限。

贷款授信原则上3年即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采取对年对月对日办法计算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机构与申请人或视贫困户项目经营周期协商确定,如有特殊需要,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超过6年。

(七)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八)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劳务输出、农家乐乡村旅游、电商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参与农业龙头企业、工业及流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增收创收项目,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建房、婚丧嫁娶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九)贷款损失及责任。

1.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要严格审查、及时启动风险补偿,由县区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省财政对贫困县区政府承担的部分补助一半。

2.各县区年度贷款形成的损失,承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扶贫、财政部门汇报,提供详细贫困户贷款清单,及时提出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由第三方审计出具意见,经县区扶贫办审核,报县区财政局审批。

(十)贷款办理。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应协助贫困户办理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所需手续。

四、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各负其责。

(一)人行亳州市中支。牵头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实施过程的管理、督查巡查和绩效评价,推动小额扶贫信贷工作实施;负责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扶贫专项考核,组织县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的统计汇总、全市年度贷款发放总量的合规性审核;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政策对承贷金融机构的倾斜,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亳州市中支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及时做好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牵头制定亳州市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意见。

(三)市财政局。配合人行亳州市中支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实施过程的管理、督查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监管。

(四)市扶贫局。负责认定扶贫小额信贷对象,配合人行亳州市中支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实施过程的管理、督查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县区认真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五)亳州银监分局。负责完善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加强对各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县区财政局。负责将县区承担的相关资金纳入年度扶贫资金预算;负责当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牵头制订资金管理细则,会同县区扶贫办组织扶贫小额信贷审计相关工作,负责按时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七)县区扶贫办。负责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进行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贫困户落实贷款项目;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贫困户名册;定期向市扶贫局汇报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组织对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确认本地区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兑付资金规模,并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

(八)县区人民银行、金融办。负责协调县区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县区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负责向县区政府推荐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向贫困户提供“种、养、加”多种扶贫项目清单,并做好技术指导、技术服务。

(十)承贷金融机构。牵头做好辖区内贫困户授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严格按规定的对象、额度等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账核算,借据实行专夹保管,确保准确核算当年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情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数据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根据“省市支持、县负总责、乡(镇)村落实”的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方案,由县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组织乡(镇)村和当地商业银行特别是涉农商业银行,在县域内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分片包干,与涉农商业银行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分片推进协议。相关文件报省市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和扶贫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管,规范操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政银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负责人、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扶贫帮扶干部、包村干部的责任。要督促贫困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增收富民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方面支出,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一经发现,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贴息补助,停止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三)加强宣传,培育诚信。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驻村扶贫工作队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镇)村干部和贫困户对扶贫小额信贷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项目安排、贷款办理、项目实施、诚信教育、还本付息等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培养典型、发现典型、宣传典型,用典型引路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加强县级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途径,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银监、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对各县区、各有关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月点评、季通报”制度,并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强力推进实施。市扶贫局要把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人行亳州市中支和市政府金融办要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纳入对相关金融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投放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不能完成年度任务的要约谈、追责。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如此前下达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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