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寿宁县政府2017-10-26 11:08:26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寿政文〔2017〕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寿宁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金融扶贫工作,助力贫困户增收脱贫,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以下简称贫困户)为担保贴息服务对象,积极构建县、乡、村三级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引导贫困户互助合作,教育、鼓励、培养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二、资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
(一)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
1.筹措
由县财政部门筹集2100万元(含省市级财政补助)。
2.管理
(1)指定寿宁县金融扶贫创新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促进办)为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运作和管理单位。
(2)在承贷金融机构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专户,并把信贷风险担保金存入该专户中,实行封闭管理,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该专户的资金来往接受县财政、审计、扶贫办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3.运作
按公开、公平原则,选择金融服务单位,作为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合作单位。
(1)综合考虑各合作金融机构整体实力、网点布局、工作力量等,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风险担保金专户存放350万元、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担保金专户存放17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寿宁县支行风险担保金专户存放50万元,年底按各合作金融机构针对本方案服务对象实际信贷资金发放情况,再进行测算调整应存入担保金数额。
(2)在还款中,若出现贫困户人力不可抗因素和家庭意外等造成呆坏帐,县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按以下原则承担呆坏账损失:
合作金融机构为区域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余额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下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风险比例为80%;贷款余额达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上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全部风险损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的损失以担保金的规模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未经县民政局、县促进办审核确认的,若贷款对象符合条件,由县民政局、县促进办重新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贴息,但贷款风险全部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承贷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及促进办应对贫困户因家庭意外及不可抗因素导致扶贫小额贷款损失的真实性签署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促进办将应由县政府承担的损失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中划给承贷金融机构。
(3)信贷风险担保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作为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收入,滚存使用。
(二)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
1.筹措
每年由县财政部门筹集不少于200万元(含上级专项资金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2.管理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由县扶贫办负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3.运作
2017年7月1日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采取先结息后贴息的办法,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向县农业局(扶贫办)申请贴息,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相应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资金返还到贷款户个人帐户。
相关金融机构要做好2017年7月1日前后贷款贴息标准不同的衔接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发生的贷款贴息标准按《寿宁县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小额贴息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寿政文〔2016〕147号)文件执行,2017年7月1日起新增的贷款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基准息率执行。
乡镇扶贫办要做好2017年6月30日前发生的贷款已结息的贴息工作,贴息资金申请及标准按《寿宁县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小额贴息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寿政文〔2016〕147号)文件执行。
贫困户贷款逾期的利息不享受财政贴息补助政策。
三、信贷项目内容
(一)构建三级服务平台
设立村级贫困户贷款联络人(核实人),人选由村级推荐、乡镇审核确定。构建“促进办—乡级扶贫办—村级联络人”三级服务平台。
(二)放贷对象及条件
1.放贷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扶贫户(含已脱贫、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低保对象(统称贫困户)。
2.贫困户贷款人必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实施项目(生产发展、服务类和其他增收产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到还贷期限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放贷担保额度及期限
贫困户每户贷款额度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若因资金需要金融机构放贷可超过5万元,担保额度仍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贴息标准
2017年7月1日起贫困户每户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贴息率为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2017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小额信贷,在贷款合同期限内贴息标准按原文件执行。
(五)合作金融机构职责
合作金融机构为贫困户的担保贷款实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结合实际设立科学的信贷产品,制定产品宣传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流程,落实专人服务。
金融机构应将扶贫贷款不良率应控制在5%以内,当不良率超过5%时,合作金融机构可暂停发放新增的贷款,待不良率降到5%以内,金融机构可恢复办理新增贷款。
(六)小额信贷办理流程
贫困户贷款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经乡镇扶贫机构对贷款对象精准性、项目合理性审核把关后,报县扶贫开发促进办统一审定,审定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程序放贷。承贷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人员做好项目实地调查,信用等级评定,结合项目发展需要确定信贷额度。承贷金融机构的信贷工作人员认为符合放贷条件则填写规范的贷款文本。合作金融机构应本着及时、便捷原则,为有需求的贫困户提供信贷服务,符合条件的5天内办结贷款,不能办结的需向信贷户说明具体原因。
(七)信贷户需提供的材料
贫困户贷款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八)回收和注销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将经促进办审核同意获批的贫困户贷款户姓名、金额、到期时间和逾期情况等具体信息,每月1日向县促进办通报。由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人员配合,对到期贷款进行清收,对逾期贷款进行跟踪、催讨、申请法院执行等管理。对贷款到期后逾期三个月的,由承贷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和促进办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复核、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呆坏账风险承担比例从信贷担保金专户扣划给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相应比例承担);若逾期贷款经催讨或司法程序起诉执行后收回的,按呆坏账风险承担比例相应返还促进办风险担保金专户和承贷金融机构。
四、保障措施
促进办具体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运作和管理、放贷对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对接。促进办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管下开展工作。县财政局、扶贫办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核实核准及对促进办的登记管理和监察;人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合作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模及评估;银监办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对县促进办认定的贷款申请对象独立审贷,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县、乡诚信促进办协助县促进办做好贫困户诚信体系建设;乡镇、村负责对贫困户申请贷款的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附件:寿宁县扶贫小额贴息信用贷款申请审核表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县促进办或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承办行、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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