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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6种情况主管部门可注销土地使有权

来源:互联网2011-09-07 16:43:49

来源:中国吉林网 

 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据悉,该《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房改房出售和回迁房安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并向购房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购房人、被征收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3)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5)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土地权利证书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在主要媒体公告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或者灭失。(记者 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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