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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抵押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操作规范:变更、转移、注销怎么登记?

来源:自然资源部2022-11-16 16:49:00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自然资源部部研究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面带来最新抵押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操作规范,那变更、转移、注销怎么登记呢?

一、抵押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操作规范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含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土地经营权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土地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6)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的,是否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8)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规定办理。

承包方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将土地经营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

原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政策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以上就是最新抵押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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