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曲阜市人民政府2018-01-18 11:42:53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建设住宅,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曲阜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其它范围的村、街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96㎡。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曲政发[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村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建设住宅,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大量广,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地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实施村庄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乡镇、街道、村庄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村庄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现有住宅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住宅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畴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1、新建住宅申请条件:
(1)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市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2、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
(2)其它范围的村、街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96㎡;
3、新建住宅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且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乡镇、街道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按规划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农户宅基地超过本村平均宅基地面积和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且不退出的,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乡镇、街道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基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对新建宅基超过批准面积的要按非法占地处罚。所建住宅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对乡镇、街道、村越权批地建住宅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街道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对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符合条件和规划、报件齐全、用地合法的,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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