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阴县人民政府2018-01-17 14:25:16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平阴县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平阴县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意见》,其中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榆山、锦水街道辖区(县城主城区除外)和镇驻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区域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阴县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平阴县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宅基地审批与建房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与建房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县住建委(规划局)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发改、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社区集聚。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榆山、锦水街道辖区(县城主城区除外)和镇驻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区域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县城主城区范围: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
第六条 县城主城区、已列入棚改旧改和增减挂钩计划村,不再审批宅基地,严禁新建、改建、翻建宅基地房屋。个别危旧房屋,只能维修加固或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政府收储。
第七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
(二)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转让、出租原有宅基地住宅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九条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公示图片等资料一并报镇(街道)。
(二)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条 县住建委(规划局)依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委托镇(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街道)应对辖区内的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每半年将农村住宅规划审批目录报住建委(规划局)集中备案。
镇(街道)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在审查期间函告县城管执法局。
第十一条 村民使用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含改建、翻建)的,需到镇(街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三)建设项目用地四至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历史遗留老宅基地房屋未办理规划手续的,可依据本条程序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含改建、翻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住宅面积明显偏低,需要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原有住宅属危房(提供危房鉴定报告或证明材料),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进行农村住宅建设(含改建、翻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有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原则为一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米。建筑间距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
原宅基地面积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在规定的面积内进行建设。凡农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和现有农村住宅建筑面积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建房村民在开工前应当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镇(街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鼓励建房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应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参与监督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建房村民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与转让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利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报经镇(街道)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在本村内易地新建住宅的;
(二)批准后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改变用途的;
(三)一户超过1处以上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社区安置或“人地钱”挂钩进城安置的;
(六)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实施“一户一宅”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工作,妥善解决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宅基地闲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经镇(街道)批准后,对于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可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县城主城区每平方米每年3元,其他地区每平方米每年2元。有偿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5%由镇(街道)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整体村庄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设农民住房的,用地审批手续与规划建设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宅基地以及非法转让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由镇(街道)、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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