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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17〕31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17〕31号

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9-07 09:19:30

近日,富阳正式发布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居民建房。具体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房区域管理

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区域管理,具体分为建房管控区和建房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区原则上采用多(高)层公寓化安置,管控范围为富春街道、春江街道、东洲街道、鹿山街道、银湖街道、新登镇、大源镇、灵桥镇、场口镇等划定区域(详见附件3),其余为农村居民建房区。

农村居民建房区建房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推广建设联排式房屋,严格控制分散式零星建房,鼓励建造符合地方特色的成片民居或公寓化住宅。推行公寓化住宅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集体土地,确需占用国有土地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上市交易。

二、申请建房条件

(一)无住宅或原有住宅需要拆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农村居民家庭户可以申请建房。户籍不在同处的夫妻,以及同在本村居住的父母(或赡养的老人),视作同一家庭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1.夫妻离婚后,放弃住宅的一方单独申请的;

2.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3.不完全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外来户、迁出户申请的;

4.已实行安置、享受公寓化或其他住房福利政策的;

5.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的;

6.原住宅权利证书应注销未注销的;

7.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相邻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8.政府正在供养中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困人员申请的;

9.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城镇居民家庭户在原行政村拥有合法住宅,夫妻双方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货币分房等住房福利政策及政府住房补贴,经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村委会)同意,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由于历史遗留的城镇居民世居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则实施加固修缮。经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允许在原址按原面积拆翻建;原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拆翻建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审批。

三、建房审批标准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建房原则上要使用规划部门汇编的通用图集设计方案,不使用通用图集设计方案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设计师编制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主房审批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层次不超过三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1.8米,总高度按坡度30°计不得超过15米。地下空间利用不得超过主房批准范围,深度不超过3.6米,不得破坏地下管线功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区域位置有条件的允许建附房、道地等配套设施。附房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不得与主房连体,层次不超过一层,总高度不超过3.5米。道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由建房户临时使用,不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由乡镇(街道)制订建房配套设施管理细则,严格审查把关。

四、建房实施流程

农村居民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房申请。申请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建房履约保证书、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等。

(二)村级审查(详见附件1)。村委会审查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建房方案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组织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三)审批发证(详见附件2)。乡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会同国土所和测绘、地灾评价单位踏勘选址确认,对建房资格、原住宅处置、规划选址、地灾防治措施进行审查。通过后由区政府委托乡镇(街道)审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定点放样。建房户与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向村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经村委会鉴证后报乡镇(街道)和住建部门备案,并申请定点放样。乡镇(街道)会同国土所对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权利证书注销或变更结果、邻里纠纷等情况进行确认,通过后和测绘单位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

(五)砌基验收。挖槽砌基时,村委会应当现场监督,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会同国土所进行砌基验收、挂牌公示,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要求挖槽砌基,同时检查建房用电用水情况,防止私拉乱接。

(六)施工跟踪。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委会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管理,落实生活污水、环境整治配套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和建房户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建设,发现一处,及时整改一处。

(七)竣工验收。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向乡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街道)会同国土所和建房户、测绘单位和施工方等到现场,对是否超占超建、擅自移位等情况进行确认,通过的出具竣工验收手续。

(八)确权发证。房屋竣工验收后,建房户可持批准文件、验收材料和村委会、乡镇(街道)确认的权属调查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居民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低丘缓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乡镇(街道)可先行核发许可证书并向国土部门报备,当年度内组织上报办理农转用、林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按“定量不定位”方式组织办理审批手续,农林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末进行核减,原则上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指标额度。

五、建房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乡镇(街道)必须严格落实“踏勘选址、定点放样、砌基验收、竣工验收”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会同国土所、测绘、地灾评价单位共同参与,到场人员需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发现末按审批方案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不整改完毕不得施工,限时整改不到位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在定点放样前必须自行拆除原有住宅,村委会、乡镇(街道)和国土等部门在定点放样前要对原住宅处置到位情况进行确认,若未处置到位的,不予动工。经文物主管部门等单位认定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不列入建新拆旧范围,由村集体收回。

(三)严格落实建房档案管理及检查通报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建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房(户)一档案。实现建房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对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建设施工等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建立通报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建房积分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建房积分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按申请建房户资格等级、积分排序的优先顺序进行审批管理。加大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培训和考核力度,同时要加强建房的跟踪管理和处置力度。国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规划部门要完善建设规划许可和通用图集设计方案的宣传普及;住建部门要加强建房安全管理;综合执法、国土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建行为的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

六、鼓励集中建房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建房需求集中建设成片民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的要求,由村委会编制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同意后建设,成片民居项目区内户均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允许建设物业等公建配套用房。有条件的区域允许建道地、围墙等配套设施,但户均总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不得建设附房。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委会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基础上对申请分配户进行审查、公示。通过后组织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以家庭户名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成片民居,可以按照原批准方案继续实施。

七、强化执法监管

(一)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居民建房信息员、巡查员队伍的建设和考核,按照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要求,建立综合执法管理机制。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二)乡镇(街道)和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核实,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停止建设的,立即按“即查即拆”程序实施拆除。对不符合“即查即拆”的,由乡镇(街道)和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经催告、公告后,仍未自行整改拆除的,由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强制拆除。

 

(三)违法违规建房的,乡镇(街道)和国土、规划、综合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社)干部及其配偶申请建房的,要向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备案,违法违规建房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测绘单位违反规定超面积、移位放样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匠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由规划、国土、住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五)村委会、乡镇(街道)和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房审批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建房或监管工作中存在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不严、处置不力的由各级党委和纪检组织依法处置。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土富阳分局负责解释。区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富阳区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资料

2.富阳区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流程图

3.富阳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区划定范围图则及涉及村庄(合作社)一览表

附件1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资料

由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建房相关资料:

(1)建房申请;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

(3)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

(4)公示单及照片;

(5)原住宅权利证书或遗失公告,注销申请书或变更资料;

(6)原住宅拆除、置换、收回等相关证明资料;

(7)经确认的村庄建设规划平面图;

(8)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9)建房履约保证书,建房施工合同书、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建房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据;

(10)申请建房家庭户夫妻双方中含有城镇居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货币分房等住房福利政策及政府住房补贴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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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个村划定范围为管控区,今后农村居民建房必须带设计方案审批,主附房和道地限制面积(主房120㎡附房40㎡道地60㎡)

以下54个村划为管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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