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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平阴县政府2018-03-01 15:32:51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1.征收住宅房屋的奖励幅度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享受奖励后,被征收人又签订定制房源安置协议的,可采取多种奖补方式,但奖补总额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被征收人自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起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或者合同备案手续,或者自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起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并完成过户登记的,再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开发商因故撤销网签的,被征收人、开发商应当持退回相应奖励资金的证明,方可申请撤销网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

附件: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

(本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7年3月14日《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我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确定,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五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非住宅房屋20元/㎡。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10元/㎡/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6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对使用周转用房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

第七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幅度:

1.征收住宅房屋的奖励幅度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享受奖励后,被征收人又签订定制房源安置协议的,可采取多种奖补方式,但奖补总额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被征收人自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起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或者合同备案手续,或者自规定的签约期限截止日起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并完成过户登记的,再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开发商因故撤销网签的,被征收人、开发商应当持退回相应奖励资金的证明,方可申请撤销网签。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幅度,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

(二)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奖励幅度:征收住宅房屋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在前款规定的奖励幅度内,具体奖励标准,结合建设项目的工期、资金、安置房源供给等情况,按照早签多奖、早搬多奖的原则,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的,按照建筑面积46㎡(以下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只按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奖励金额。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免交差价款的方式给予补助:

(一)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部分免交差价款。

第十条逾期签约的被征收人、签约后未按约定搬迁的被征收人,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使用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房屋的本单位职工。公有房屋承租人资格,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由被征收人及其主管部门、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正在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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