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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旬阳县人民政府2018-01-15 09:55:37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旬阳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及早实现脱贫目标,依据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7〕108号)以及《旬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旬财发〔2017〕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镇、县级各部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所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基本原则,夯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和财政监管责任。

第四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第五条 强化规划编制。凡纳入整合的项目,县级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要依据《旬阳县脱贫攻坚规划》修订完善行业发展规划、镇村发展规划,确保行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旬阳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一致,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要建好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库,及早做实做细可研、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县整合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商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中省有关政策,将资金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经网上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立即视为立项。

第七条 县发改部门要参照中省相关规定,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加快办理项目工程可研、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审批工作。项目涉及的国土、住建、水利、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单位,有条件的应实行网上(项目在线平台)并联审批,取消部门审批互为前置。行政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法定时限“零超时”。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对扶贫项目的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需要,优先按合同履行义务。

第八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 扶贫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后,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立即启动招投标工作,签订项目施工、货物供应和劳务服务合同。

第十条 所有扶贫项目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运行效率。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或其授权的“八办五组”审议通过。以下项目也可以不公开招标: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购建类扶贫项目,可由镇(办)参照农村公益设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工程技术性不强、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贫困农民劳动报酬占劳动总报酬50%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快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督促拨付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款)30%,按工程进度及时按计量支付工程款,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资金达到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5%,保修期结束后结清质保金5%。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制定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扶贫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监管项目计划落实工作,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级对资金管理监督负主要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主动参与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分级报账制管理,县级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涉农整合项目)实行部门报账制,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将项目资金报账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将支出票据复印件装订成册交县财政局备案;镇、村组织实施的涉农整合项目由项目法人在镇级财政部门报账,并将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查。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受理报账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审计部门项目决算审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镇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竣工后由镇级负责组织验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陕财办农[2016]122号)要求,财政支农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或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间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办法由县级确定。

第十五条 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支持农产权“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第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和审计局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原则上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扶贫项目资金,不得向扶贫项目收取费用(法律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挪用、截留扶贫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镇、村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计划的,应及时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备案。扶贫项目一律由镇、村在网上或人员集中区域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县直部门要积极指导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创新工作机制,推进项目建设,全面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到2021年12月31日终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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