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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2018-04-24 09:30:2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重点是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水利站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及市级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水利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计划。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审查、批复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指导、督查项目实施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年度资金计划落实。市财政、水利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建设要集中投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建一片成一片。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1.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土地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级留用部分)。

2.市财政本级预算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含小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市级泵站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等)。

3.其他可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资金使用

1.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市级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以市级投资为主,市级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3.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安装费、设备费、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补贴、修建楼堂馆所、大中型基建项目、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

4.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提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绩效考评

建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申报项目时必须在项目申报表中量化、细化绩效目标,县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制定项目计划和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对象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水管单位等。

市直属水管单位直接向市水利部门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水利和财政部门初步审核,报市水利、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审定;经审定后,市水利部门负责下达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和市级补助资金分配,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下达。

市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需委托具备水利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报县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3.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须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状工程选取不少于3个典型位置,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并用GPS定位。

4.县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工程占压青苗占地等承诺、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5月底前完成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1.县区水利、发改、财政部门设立专家库,项目审查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2.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水利、发改、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审批并将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报送市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

1.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县区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参照“四制”管理。

2.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县区水利、财政部门进行公示。

3.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设中,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4.项目法人应在县区水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建设所在地进行开工公示和完工公示,公示资料留置备查。

5.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按照乡镇初验、县级验收、市级抽查的程序,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须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将取消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计划。

1.乡镇初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水利站、参建单位进行初验。

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相关乡镇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县区水利、财政部门,并提出县级验收申请。相关乡镇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签字盖章的验收卡(一工程一卡);

(4)工程管护方案;

(5)工程建设前后同一视角照片。

3.县级验收。县区水利、财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报市水利、财政部门备案。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

4.市级抽查。根据县级验收备案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工程监管

1.县区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2.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报送月报或旬报表。

3.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不执行公示制度,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责令整改并等额扣减下年度市级补助资金,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落实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人员、经费,签订管护责任书,制定管护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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